29歲男又酒駕這次撞死斑馬線行人 桃院國民法官判他8年2月

6年前曾酒駕判3月的黃姓男子,去年2月14日至友人家飲酒,翌日上午7時8分駕車行經桃園區自強路、鎮三街口,撞上行人送醫急救10餘日不治,桃院國民法庭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8年2月徒刑,仍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29歲黃品珅2019年8月間因酒後駕車,桃園地院判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2024年2月14日22時起至2月15日2時止,在桃園市桃園區友人住處喝啤酒,清晨6時駕車上路,並於7時8分在桃園市桃園區自強路與鎮三街口,駕車撞擊當時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橫越馬路的劉姓男子。

案發後警方據報到場,並於上午7時27分測得黃的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而劉男雖經緊急送往桃園市聖保祿醫院救治,仍因頭部外傷並顱內出血等傷害,致中樞神經休克,於同年2月26日5時48分不治死亡。

國民法官專庭審理時,黃男坦承不諱,並有檢方提出的各項事證可佐證,雖然黃男案發後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警員自首,考量本案並無警方難以追查情形,自首對案件偵辦有限,但留在現場值得鼓勵予以適當減刑,另被告未能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或得原諒,這部分不酌減其刑。

國民法庭審酌,被告黃男曾因酒後駕車罪遭判決確定,未能汲取教訓。十年內再犯,因貪圖方便、心存僥倖,酒後雖已休息4小時,但未確認體內酒精濃度是否已消退,即駕客車上路。酒精影響導致他操控能力下降,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禮讓行人,撞上正走在行人穿越道橫越馬路的劉姓受害人,致其喪失生命,案發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案件發生於交通繁忙的上班時段,對公衆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並給受害人家屬帶來無法抹滅的傷痛。

案發後,被告黃男留在現場坦承犯行,但未積極報警或對受害人施救,也未與受害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雖然被告未受羈押,但期間未向家屬表達誠意,僅於受害人住院期間曾提議探視,卻未赴約,並於辯論終結前才向家屬道歉。

國民法官專庭考量,被告教育程度爲高中畢業,案發時從事汽車業務,現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約6萬元,需負擔部分家用,所提出的賠償方式可能因經濟狀況而難以履行。考量被告尚年輕,量刑時一併評估其執行完畢後復歸社會的可能性。

※ 提醒您: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29歲黃姓男子曾於2019年間酒駕判刑確定,去年2月14日深夜到友人家又喝到翌日凌晨2時,黃早上6時駕車離開,將劉男撞成重傷急救10日不治。示意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