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萬vs.121億 對價關係不成比例

京華城案臺北地院26日下午一審判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前)1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柯經合議庭開庭訊問後,在律師與隨行人員陪同下離開,未發一語。(郭吉銓攝)

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涉犯京華城等案,北院合議庭認定他爲冀求財團雄厚實力的支持,收了210萬元的「政治獻金」,並違背法令使京華城公司在沒有法令依據下取得20%容積獎勵,圖利威京集團獲取121億元不法利益,210萬元是收賄「前金」,但「賄款」金額與逾百億元的對價關係簡直不成比例,柯文哲何以會爲了這區區210萬元,就甘冒圖利財團逾百億元涉貪的巨大風險,北院判決邏輯不合常理,恐難讓社會信服柯文哲確實有收錢,涉犯貪污罪。

北院合議庭指出,民國109年京華城等公司與北市府因爲樓地板面積爭議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柯知悉京華城土地不符合都更條件,也知悉沈慶京所提永久享有12萬餘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的訴求無法再次適用,但柯仍在109年2月20日與沈慶京就京華城容積一案會面洽談,達成期約賄賂的「默示合意」。

合議庭表示,後來北市都發局都市規劃科在109年2月21日接獲京華城公司就回復樓地板面積12萬餘平方公尺提出和解,且北市議員應曉薇在與柯文哲便當會中提出「京華城容積爭議案」建議事項,及京華城公司的陳情函,顯然京華城公司與北市府就京華城樓地板面積一案已有頻繁的接觸。

合議庭認定,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7名員工,先從集團領取現金,再以各別捐獻政治獻金30萬元方式,在109年3月24日至26日,共給付210萬元到柯文哲所掌控的民衆黨政治獻金專戶,柯也決行讓京華城公司送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最後獲得20%的容積獎勵。

合議庭認爲,沈慶京與柯文哲會面後面露滿意微笑離去,其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且市府立即啓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劃委員會研議的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沈慶京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爲具體行政作爲,柯、沈與達成期約賄賂的犯意聯絡,因此將柯文哲依收賄等罪重判。

但法界人士質疑,貪污罪是否具對價關係,應就公務員職務行爲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的種類、價額、交付時間等情形綜合考量,如果210萬元是捐給民衆黨的錢,北院無法認定「小沈1500」的1500萬元是賄款,柯也沒有將210萬元私用,又如何認定這是前金?且後謝在哪?與京華城逾百億元容積率利益有符合比例原則?這些判決理由沒有交代清楚,未來都是上訴審的法律攻防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