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童剛學會走路 開門走上馬路遭撞死...照顧者有責任
1歲潘姓男童纔剛學會走路,他自行打開1樓家中未上鎖的紗窗門,走到馬路上,郭姓男子駕駛小貨車閃避不及,當場撞擊並輾壓,導致潘傷重不治;臺南地院審理後,因雙方已達成調解,本案父親亦有疏縱、未善盡照護之責,將郭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並予宣告緩刑2年。
郭姓男子在2023年10月27日中午駕駛自小客貨車,行經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5段時,當時晴天、視線良好、路面無障礙物,他開車直行,但未注意到前方出現1歲潘姓男童,當場撞擊並輾壓過男童,導致男童傷重不治死亡。
檢察官依據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認定郭姓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原因;不過,當時男童是由父親照顧,潘姓父親未善盡照護之責,讓男童自行開啓未上鎖的1樓紗窗門,走出門外,同爲肇事原因。
檢方將郭姓司機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潘父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同爲肇事原因,處分緩起訴。
法院審酌,潘姓司機肇事後,主動打電話報警自首承認肇事,犯後承認犯行,考量被害人父親亦有未善盡照護之責,且郭已與被害人父母達成調解,認爲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依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並予宣告緩刑2年。
資深檢察官指出,未成年人本身是危險源,也是保護源,只要發生未成年人傷亡,實際照顧者就必須被檢視;本案照顧者如果能把門鎖起來,而不是讓孩子跑到屋外,憾事就不會發生。
檢察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是用來督促家長、監督權人要注意保護孩子安全,保護幼童、未成年人是國家重要的法益,發生車禍的另一方其實也很倒楣。
臺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