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顆焦了!奧客狂鬧小吃攤5天「要買臭酸煎餃」 臺南男挨罰8千

▲臺南1名李姓男子,向林姓女攤販買10顆煎餃,認其中1顆煎餃焦掉,連續3天到林女攤位責難嘶吼,要求林女登報道歉等滋擾行爲,被臺南地院裁罰8000元。(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無奇不有!臺南1名李姓男子,2024年12月向林姓女攤販買10顆煎餃,認其中1顆煎餃焦掉,連續3天到林女攤位責難嘶吼,要求林女登報道歉,甚至往攤位丟撒大把鈔票,表示要買燒焦、臭酸的煎餃遭拒,林女不堪其擾報請市警永康分局處理,警方將李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臺南地院法官重罰李男8000元。

判快指出,2024年12月4日上午6時30分許,李男在臺南市永康區向林姓女攤商購買煎餃10顆後,表示其中有1顆煎餃焦掉要更換,林女同意更換或退款,但李男將煎餃放在攤位上並打電話報警,警察到場後,林女表示願更換或退款,李男仍拒絕並離開。同月5日上午7時許,李男再次前往要求林女交付煎餃,林女欲將做好的煎餃交給李男,李男又稱不要並直接離開。

同月6日上午7時許,李男又至林女攤位,大聲嘶吼指稱林女詐欺、侵佔,該顆煎餃吃掉「會得癌症、會生病」,要求林女登報向他道歉等語,而後逕自離去。同月7日,李男又準備大筆現金至林女攤位,表示要向林女購買燒焦、臭酸的煎餃,林女表示沒有賣這種煎餃,李男直接把紙鈔丟在攤位拒絕拿走,並要求林女打電話請警察處理並逕自離去,警方到場清點現金並開立收據,10幾分鐘後,李男復返回攤位大聲嚷嚷要求取回現金,林女告知現金已由警方帶回,李男即離開。同月11日上午7時許,李男再至林女攤位要求取回現金,並稱賣煎餃會失德、影響後代子孫,隨即離去。

永康分局指出,李男藉攤商販賣煎餃燒焦,大聲嘶吼、丟撒現金紙鈔等方式,滋擾公共場所,依《社維法》將李男移送臺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裁處。

李男在警詢時,雖坦承有向林女購買煎餃及打電話報警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藉端滋擾之行爲,辯稱:「我不可能記住那麼多事情,且我有吃藥,很多事情我會遺漏掉」。

法官認爲,李男所爲依一般社會大衆觀念判斷,顯已逾越處理該事端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達於滋擾公共場所安寧秩序之程度,其所爲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之規定。且李男雖辯稱其有在服用藥物等語,惟依其所述,其於服用藥物後之副作用,應系事後易於遺忘已發生之事,並無致其於行爲當下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而應不罰或減輕處罰之情事存在,尚難爲有利被移送人之認定,而處李男罰鍰新臺幣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