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倍返投,陽春市發佈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陽春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效應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運用市政府投資基金推動我市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構建我市“5+2+N”新型工業化產業體系,打造八大精新特優農業產業,加快農文商旅體融合發展,支持我市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等有關基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投資基金由引導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創投基金”)組成。引導基金係指由市政府設立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引導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和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於陽春市新質生產力培育等領域。引導基金主要實行母基金和子基金兩層管理運營架構,母基金通過參股或合夥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行投資運作,由母基金參股或合夥方式投資的基金統稱爲引導基金的子基金。
創投基金係指由市政府設立的政策性基金,以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扶持符合陽春市產業導向的領域及企業發展。
第三條 履行引導基金與創投基金的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遴選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作爲引導基金與創投基金的管理人進行運營管理。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政府投資基金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經市政府授權履行審議政府投資基金的投資、退出、重大變更等方案,盡職免責申報材料及其他與政府投資基金相關的事項。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國資、財政、金融、工業和信息化、招商引資、科技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兼任,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局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工作委員會設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爲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分管財政、國資、金融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工業和信息化、招商引資、科技的市政府領導同志兼任,成員包括: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局、陽春市春州城市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所作決議經全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即可生效。
第五條 工作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及程序。
(一)工作委員會經市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1. 決定出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引導基金投資、退出、重大變更等方案,以及出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創投基金投資、退出、重大變更等項目。
2. 決定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盡職免責申報材料。
3. 聽取政府投資基金整體運作情況相關報告。
4. 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辦公室經市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1. 決定出資不滿5000萬元的引導基金投資、退出、重大變更等方案,以及出資超過600萬元但不滿2000萬元的創投基金投資、退出、重大變更等項目。
2. 決定引導基金(不含子基金)和創投基金的託管銀行,專家庫管理辦法,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覈辦法。
3. 決定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4. 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國資局負責,主要負責:組織召開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室會議;與市財政局聯合起草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考覈辦法;擬定專家庫管理辦法,制定對擬參股子基金的專家評審方案;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運營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可委託會計、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對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運作情況進行調查、審計等。
5. 需要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經市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決定出資600萬元(含)以下的創投基金投資、退出、重大變更等方案,於決策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報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執行,對於不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項目,辦公室享有否決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每年自行決策的創投基金總投資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六條 引導基金和創投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領域清單、當年投資總額、當年資金使用計劃等,於每個自然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報辦公室審議。
(二)定期向工作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基金整體運作情況、投後管理情況等,定期報告分爲半年度報告(8月底前)和年度報告(4月底前),及時報告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三)執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決議,承辦其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引導基金
第七條 子基金申請條件。申請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領域:主要投資於陽春市“5+2+N”新型工業化產業體系等方面,具體以每年公佈的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爲準。子基金的投資方向應在子基金的章程或合夥協議中明確。
(二)存續期限: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三)返投要求: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於陽春市內的資金,合計不低於子基金中引導基金出資額的1倍。
(四)增資子基金:引導基金可增資已參股子基金或增資已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本辦法中統稱爲增資子基金。引導基金增資子基金的,除符合第七條(一)至(三)項規定外,應當提供子基金現有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政府投資基金出資且以平價增資並豁免政府投資基金罰息及同意政府投資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資項目收益(如有)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第八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申請條件。發起設立並管理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機構: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管理機構:子基金管理機構可由申請機構或關聯方擔任,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如爲新設機構,須在引導基金實際出資前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三)管理團隊: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相關投資經驗或相關行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有2個以上產業項目股權投資案例。通過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對子基金管理團隊核心人員和投委會成員進行鎖定,被鎖定人員如發生人員變動須經合夥人大會或股東大會等子基金權力機構表決通過。
(四)投資進度:承諾引導基金出資子基金之日起三年內,子基金對外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實繳出資規模的70%。
(五)管理費用: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費支付標準按基金合夥協議或基金章程約定執行,子基金管理費率最高不超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8%/年,且對引導基金徵收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於其他出資人。
(六)風險控制: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託管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已具有5個(含)以上優質項目儲備並制定了第一階段的投資計劃。
(七)託管銀行:募集資金原則上應託管在具有基金託管資質的銀行。
(八)信息披露:接受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涉及資金投資的質詢,並根據其需要報告有關情況。
第九條 新設或增資子基金的申請審議程序如下:
(一)公開徵集或隨報隨審: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資基金年度投資計劃,通過陽春市人民政府官網或其他相關渠道向社會公開發布引導基金出資申請指南。擬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按照申請指南要求,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進行申報,提交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子基金的設立方案進行預審,預審通過的予以立項。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委託外部第三方機構或獨立對已立項的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
(三)專家評審:辦公室組織制定專家評審方案,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評審方案召開專家評審委員會會議,對盡職調查報告、投資建議開展獨立評審,給出評審意見。
(四)投資決策:根據盡職調查報告,參考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由對應權限的決策機構對子基金投資事宜進行決策。
(五)社會公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在陽春市人民政府官網或其他相關渠道上對擬投資子基金進行公示,公示期爲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啓動相關調查程序,公示無異議的,進行協議談判和簽署。
(六)法律文件簽署和資金撥付:子基金設立決策通過且公示無異議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及時開展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談判、修訂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終版本後完成各項法律文本的簽署蓋章和資金撥付。
(七)投後管理及退出: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引導基金的投資,開展投後管理,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投資退出。由審議同意設立子基金的決策機構對子基金的退出進行決策。
第四章 創投基金
第十條 創投基金申請條件。申請創投基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陽春市鼓勵發展的產業,擁有核心技術或自主知識產權,具有高成長性。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創投基金佔被投企業投資後的股權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且不爲第一大股東。
(四)創投基金不參與被投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但可對被投企業生產經營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創投基金的申請審議程序。
(一)提出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可直接向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各職能部門也可向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
(二)項目受理:由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受理企業申請,按照合法合規、勤勉盡責的原則,開展項目立項、項目盡調與提出投資建議。
(三)投資決策: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由對應權限的決策機構對投資建議進行決策。
(四)投後管理及退出: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及時開展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談判、修訂及定稿工作,形成最終版本後完成各項法律文本的簽署蓋章和資金撥付。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投資,開展投後管理,辦理投資退出,由審議同意創投基金投資的決策機構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
第十二條 創投基金的退出條件、退出方式和退出價格。
(一)退出條件。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創投基金所佔股權可啓動退出程序:
1. 被投企業股東決定回購創投基金所佔股權。
2. 第三方投資機構或投資人願意收購創投基金所佔股權。
3. 滿足公司章程等約定的其他退出條件。
(二)退出方式。
1. 按公開轉讓方式退出,即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以公開轉讓方式退出或企業上市後在二級市場退出。
2. 按協議轉讓方式退出。
3. 若企業經營不善,可按解散清算方式適時退出,創投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分配被投企業剩餘資產。
4. 合乎法律法規的其他退出方式。
若被投企業股東不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按約定價格回購創投基金形成的股權,則被投企業有義務配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完成公開轉讓手續。
(三)退出價格。退出價格按如下方式進行確定:
1. 公司章程有約定退出價格的,按約定的價格退出。
2. 公司章程未約定退出價格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爲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激勵機制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讓利標準。爲充分發揮引導基金“以投促引”作用,鼓勵子基金返投,按照“先回本後分利”原則,在子基金存續期結束,各合夥人或股東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引導基金在收回投資成本和扣除各項費用後,年化收益率超過6%的部分,原則上將20%超額收益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剩餘80%超額收益根據子基金和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於陽春市項目的金額讓渡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標準爲:投資陽春市項目的資金總額爲引導基金參股出資額的2倍(不含)2.5倍,可獎勵剩餘80%超額收益部分的20%;2.5倍(不含)3倍,可獎勵剩餘80%超額收益部分的40%;3倍(含)3.5倍,可獎勵剩餘80%超額收益部分的60%;3.5倍(含)4倍,可獎勵剩餘80%超額收益部分的80%;4倍(含)以上可獎勵全部剩餘80%超額收益。
讓利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其他出資人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機構確定分配比例。讓利分配比例應在子基金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簽訂的其他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
對於返投比例未達到要求的,相關違約責任應在子基金合夥協議、公司章程或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簽訂的其他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將本條規定明確約定在投資協議等書面協議中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創投基金所持股權退出,在收回投資成本和扣除各項費用後,年化收益率超過6%的部分,將25%的超額收益獎勵給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剩餘75%的超額收益用作循環投資。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可收取引導基金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不高於1.8%/年的管理費。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可收取創投基金已投項目的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不含已退出的投資額)不高於1.8%/年的管理費。
第十六條 對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激勵寬容、盡職免責。在引導基金和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到位、決策程序合規、未謀取個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職行爲的前提下,引導基金和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不承擔投資虧損的有關責任,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行政效力的規範性文件規定的除外。
當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後發生虧損或創投基金退出所投項目後發生虧損,由引導基金或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擬定盡職免責申報材料報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可列席子基金的投委會,對子基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合規性審覈,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未按約定完成返投要求且繼續對外投資的行爲,享有一票否決權。
第十八條 子基金如不採取在投資期對投資本金進行循環投資的,則投資收益分配原則上採取整體“先回本後分利”方式,投資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資人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給各出資人,直至各出資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剩餘的投資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子基金如採取在投資期對投資本金進行循環投資的,投資收益按照子基金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等約定的方式予以分配。但在按具體項目進行收益分配時,子基金管理機構收取的利潤分成應當設置相應的鉤回機制。
“鉤回機制”指子基金按單個項目分配時,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將其獲取的收益分成在分配時按一定比例(不低於50%)留存在子基金,待確保其他出資人收回出資後再進行實際分配,若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清算時不能收回出資,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將其已獲取的收益分成退回其他出資人,以彌補其他出資人的投資損失。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僅以出資額爲限對所投子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成爲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引導基金退出,因引導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若子基金管理機構與子基金申請機構不一致,則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與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一)子基金未按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引導基金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投資或合夥協議後,子基金未完成工商設立登記或首期資金未實際到位超過1年的。
(三)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子基金賬戶後,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1年的。
(四)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導向的。
(五)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爲並被依法查處的。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子基金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1.子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普通合夥人發生實質性變化;2.鎖定的子基金投委會委員或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子基金設立方案自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之日起超過一年,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仍未與引導基金簽署投資或合夥協議的,引導基金相關投資決策文件失效。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母基金與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併購重組或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爲。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子基金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上季度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上年度子基金運營報告、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託管報告。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視工作需要可委託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規範子基金及其運作的相關條款,均應當包含在子基金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關協議中,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落實。對子基金申請機構、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行爲,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所獲創投基金資金只能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資金使用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對詐騙和抽逃資金等行爲要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和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需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管理制度等風控體系。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自行決策的創投基金投資項目設置分級團隊跟投制度(被投企業不接受團隊跟投的情況除外),具體以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審議通過的風控制度爲準。引導基金和創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及時將審議通過的制度報辦公室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平價係指引導基金出資子基金時,子基金的單位淨值爲“1”,即計算引導基金所佔子基金股權的基數爲所有出資人的原始實繳出資額,未發生任何溢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5+2+N”新型工業化產業體系是指打造新型建材、裝備製造、智能家電、中醫製藥、食品加工五大百億工業產業集羣,加速進入新能源、新材料兩個新賽道,積極佈局人工智能、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來源:陽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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