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男大生「戀上國中妹」2度嘿咻 賠20萬換緩刑
臺南一名18歲朱姓男大生,去年3月透過社羣軟體結識一名國中少女,兩人迅速陷入熱戀,未料朱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仍在7月間兩度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南一名18歲朱姓男大生,去年3月透過社羣軟體結識一名國中少女,兩人迅速陷入熱戀,未料朱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仍在7月間兩度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父親查看手機驚見鹹溼對話,氣得報警提告。臺南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朱男1年10月徒刑,但考量他已賠償20萬元達成和解,予以緩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朱男與未成年少女去年3月相識後交往,明知對方就讀國中,卻仍在7月8日至20日期間,兩度帶回臺南市區住處發生性行爲。直到少女父親無意間發現女兒與同學的IG對話紀錄,內容提及與朱男親密關係,憤而報警。
朱男到案後坦承發生關係,但辯稱「雖然知道她是國中生、看過她穿制服,但不清楚實際年齡」。法官調查發現,少女IG個人檔案明確標註出生年月日,且朱男曾到校幫少女處理同學糾紛,對校園環境熟悉,認定他「應可預見對方未滿14歲」,依刑法第227條第1項判刑。
合議庭考量朱男犯案時年僅18歲,正值血氣方剛,且甫經歷母喪情緒不穩,犯後積極與少女家屬以20萬元達成調解,顯見悔意。法官認爲若判最低刑度3年「情輕法重」,引用刑法第59條減刑,最終判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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