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遛狗」遭硬上 男網友無罪原因曝光
新北市一名少女A女,指控馮姓男網友于兩人相約至男方住處時,違反其意願對其實施強制性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少女A女,指控馮姓男網友于兩人相約至男方住處時,違反其意願對其實施強制性交。全案歷經兩審,檢方主張A女當時情緒激烈、訊息內容如「我被強姦」、「我不想活了」等,足與一般性侵案件被害人情緒反應相符,堅持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審酌相關證據與雙方陳述後,認定證據不足以證明馮男有犯罪事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馮男與A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2022年9月15日下午4時至5時許,馮男當日以「遛狗」爲由邀約A女至捷運站碰面,之後騎車返回其位在新北住處。A女指稱進入房間後,馮男便開始親吻、撫摸,最後甚至強行將陰莖插入其陰道,期間她多次推拒、哭泣,但對方並未停止。
不過馮男自始否認性交,辯稱雙方僅進行親吻與外陰摩擦等「曖昧行爲」,並強調事後A女並無立即報警、也未驗傷,反而透過第三人「Will」與自己協商索賠,顯示其目的並非追訴而是「私了」。
檢方上訴指出,A女事後立即向友人傳訊「我被強姦」、「我不想活了」,情緒反應符合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即便未立即報警、驗傷,亦不影響證詞之可信度,尤其A女當時年僅17歲,遭遇重大變故,自然反應非全然理性。
此外,檢方認爲馮男於警詢與偵查階段供詞前後不一,對於A女哭泣原因、停止動作時點等關鍵細節多有閃爍與矛盾,顯示其辯解不可採信。
惟高院詳閱全案資料後指出,A女對於當日過程多處描述前後不一,諸如「被推倒」與「自行躺下」說法矛盾、褲子是否被脫、是否有反抗或呆滯未動等關鍵細節,也多有變動。法院並援引最高法院見解指出,性侵案中即便爲密室犯行,被害人證述仍需補強證據,方可作爲有罪基礎。
此外,馮男的祖母出庭作證時表示,當日A女進出房間表情自然,未見衣衫不整或異常舉止,與A女所稱「慌張逃離」說法不符。且A女傳訊息給友人時亦曾迴應「公審他會被告欸」,顯見其思慮清晰,與一般性侵被害人行爲模式有別。
法院認爲,本案中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馮男有強制性交之犯意與行爲,僅憑A女證詞,且其內容前後矛盾,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基於「罪疑唯輕」與「無罪推定」原則,維持一審判決,宣告馮男無罪。
高等法院最終以「證據未達有罪之程度」、「檢方未提出新證據」爲由,駁回上訴,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對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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