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賣淫「4個月接210客」 與經紀人鬧翻怒告他結局出爐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謝男坦承犯行,被依意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判刑1年10月。(資料照片)

高市1名謝姓男子,透過網路結識16歲少女小玲(化名),得知他缺錢花用,於是自告奮勇擔任經紀人,仲介小玲在高雄、屏東與臺中等地區賣淫,歷時4月共210次,最後小玲向警方告發,纔將謝男逮捕歸案,被判刑1年10月。

判決指出,2021年9月,謝姓男子透過微信結識小玲,得知小玲缺錢花用後,於是說服小玲幫她介紹陪酒工作,謝男要求要先以1萬8千元爲代價,安排她到汽車旅館與一名不認識的男子「試車」,交易完成後,謝男得知小玲配合度不錯,於是開始安排小玲接客。

之後謝擴大服務區域,主動找上在臺中經營應召站的吳男(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嫌另移轉管轄),由吳男安排小玲從2021年12月至隔年1月,在臺中地區接客平均每天3、4位客人,小玲期間至少與150人發生過性行爲,小玲所得37萬5千元。

一直到2022年1月,吳男才發現小玲未成年,要求謝男帶小玲回高雄,謝男又安排小玲到綽號「17」的吳姓男子(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嫌另行通緝偵辦)的應召站工作,安排小玲在高雄、屏東等地接客,每天接客1到6人,期間共接客60次。

2022年3月,小玲與謝男因故失和鬧翻,於是向警局報案,檢警介入調查並逮捕謝男等人,高雄地檢署偵辦時,謝男辯稱自己只有把小玲當貼身助理,沒有安排她到應召站上班,小玲接客是她個人行爲,與謝完全無關;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謝男改口坦承犯行,被依意圖營利而容留使少年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至於210位尋芳客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部分,則依違反兒少法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