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降電價挨罰60億 還得各賠公平會6千訴訟費

公平交易委員會2013年認定嘉惠電力等9家民營電廠(IPP)聯合拒絕臺電要求調降購電費率,影響發電市場功能,涉及聯合行爲裁罰63.2億元,經行政院二度撤銷裁罰,最終改罰60億餘元,9家電廠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其中7家電廠聲請釋憲也未獲受理。公平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家電廠各應賠償6千元訴訟費用。

這9家電廠包含嘉惠電力(代表人徐旭東)、麥寮汽電(代表人曹明)、和平電力(代表人張安平)、長生電力(代表人王長生)、新桃電力(代表人樋口誠)、森霸電力(代表人許勝豐)、星能電力(代表人薛人豪)、國光電力(代表人李皇章)、星元電力(代表人許家豪)公司。

2012年油電雙漲,臺電高價向民營電廠購電成爲各界箭靶,公平交易委員會指9家民營電廠以召開會議、私下互通訊息等方式,串聯拒絕臺電要求調整購電費率,獲取不當利益,影響發電市場供需,業者「聯合行爲」已違反公平交易法,重罰9家業者63.2億元。

後經訴願,改罰9家電廠60.07億元;9家電廠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2022年判它們敗訴確定。

和平、長生、新桃、嘉惠、星能、國光、星元等7家電廠分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嘉惠、長生公司認爲最高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259條規定,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爲判決,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和平公司認爲最高行判決不容許民營電廠有任何拒絕臺電變更契約要求的空間,形同強迫9家電廠共同接受臺電的修約方案,違反平等原則、言論自由、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等,並指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也有違憲之虞。

星能公司也認爲行政訴訟法第259條第1款、公平交易法等規定違憲,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也有違憲疑義;國光公司指出,確定判決逾越法律審的職權,逕自採與事實審不同的事實認定,牴觸憲法,且判決維持公平會裁罰處分,嚴重侵害人民的財產權。新桃公司認爲最高行雖未將相關聯案件分由同一股辦理,但各案確定判決內容一致,顯見最高行法官已先行溝通,達成一致性定見,違反憲法法官應獨立審判的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星元公司也指最高行確定判決法律見解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

憲法法庭認爲7家電廠未具體敘明判決法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及具體理由,難認具有憲法重要性,也不符聲請釋憲要件,2023年裁定全部不受理。

公平會依行政訴訟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裁定訴訟費用。北高行調卷審查後,裁定9家電廠應各賠償公平會預先繳納的上訴審訴訟費,每家6千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2013年認定嘉惠電力等9家民營發電業者(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聯合拒絕臺電要求調降購電費率,裁罰60億餘元,9家電廠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其中7家電廠聲請釋憲也未獲受理。公平會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家電廠各應賠償6千元訴訟費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