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奮戰 中國終收回關稅自主權

1943年,宋子文(左)訪問英國期間,與時任駐英大使顧維鈞(右)合影。(本報資料照片)

2025年9月760期《傳記文學》關稅自主權收回始末

前言:美國總統川普實施「對等關稅」政策,以貿易逆差爲覈算基礎得出「對等關稅」,臺灣的貿易逆差爲百分之六十四,對等關稅高達百分之三十二,後雖將關稅調降至「原稅率疊加百分之二十」,但仍高於主要競爭對手日本及韓國的百分之十五,川普用關稅稅率爲籌碼,將各國玩弄於指掌之間的手段已臻化境,其將關稅是國家主權的體現,發揮得淋漓盡致。與此形成極大反差的是清末民初時代,中國關稅的訂定權及行政權掌握於列強手中,一九一一年後海關征收的稅款又存放在外國銀行裡,中國政府毫無置喙之處,導致國庫空虛;一九一九年巴黎和會,中國欲爭取關稅自主權而不可得,一九二一年華盛頓會議,列強稍微讓步,允許中國提高關稅,但未應允關稅自主,一九二六年北京關稅特別會議,列強承認中國關稅自主的原則,但直到一九三一年,中國政府方正式收回關稅自主權。

公元一六八四年,康熙解除海禁,開啓國際貿易,當時對外通商口岸集中於東南沿海,關稅徵收以粵海關爲主,在長達一百五十餘年(一六八四─一八四二年)的歲月中,中國擁有完全的關稅自主權。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中英簽訂《南京條約》,作爲鴉片戰爭結束標誌的條約,是一項不平等條約,歷史學家蔣廷黻就認爲「中西關係是特別的,在鴉片戰爭以前,我們不肯給外國平等待遇;在以後,他們不肯給我們平等待遇。」

一八四三年十月,耆英與璞鼎查在虎門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在七月先前公佈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則作爲《虎門條約》的附件。於《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中,規定稅率是按英方的意見制定的,除進口香料、銅、鐵、鉛、錫值百抽十外,原則上進口關稅值百抽五,每種貨物納多少稅收載於條約,是因爲清朝官員無知,不懂國際公法和國際形勢,認爲這是方便省事的方法,嗣後他國與中國通商,即援此例。一八五八年的《天津條約》改定稅則,確定值百抽五的稅率,《虎門條約》的協定關稅制度,清政府從此喪失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無法藉調整稅率以增加國家稅收,外人則可利用控制關稅來打擊中國的經濟發展。

一八五八年《天津條約》規定值百抽五稅率,沿用多年,僅於一九○五年及一九一八年改訂二次,即此二次改訂,亦不過改訂貨價,而值百抽五之率,則仍舊貫,此項稅則,不特不公,且亦不合科學原則,蓋日用必需品課稅之重,與奢侈品無異,其流弊傷害中國至深,理由如後:

(一)無交換:凡與中國訂有最惠國條款的國家,其輸入中國之貨物,皆得以值百抽五完稅而運入中國,而中國貨物之運往各國,則不能享此利益,按國際習慣,通商稅則,無不以交換互護爲根據,此等不交換之情形,與國際習慣相背。

(二)無區別:自一八五八年課稅不復區別,而原料及日用必需品,課稅與奢侈品相同,此亦與各國習慣相異。

中國政府在一九一九年的巴黎和會,提出「中國希望條件」說帖,冀各國在華一切不平等權利,悉數撤銷,其中第七項爲「關稅自由權」,中國希望和會同意,爲兩年之後廢止現行稅則,易以無約國貨物之稅則,此兩年內,中國亦願與各國磋商,就各國注意之貨品,按照下列條件,另訂新稅則:

(一)凡優待之處,必須彼此交換。

(二)必須有區別,奢侈品課稅須重,日用品次之,原料又次之。

(三)日用品之稅率,不得輕於百分之十二點五,以補一九○二至一九○三年商約所訂廢止厘金之短收。

(四)新條約中所指定期限,期限屆滿時,中國不特可自由改訂貨物之價目,並可改定稅率。

中國「以現行稅則,不得其平、不符學理,不合時宜,不敷需要,故要求修訂」,中國希望與各國商定時期,此時期屆滿時,中國得自行改訂關稅,又在此時期內,中國得自由與各國商定關稅,交換協約,並得區別必要與奢侈之稅則,其必要品之稅率,不得輕於百分之十二點五,在未訂此項協約之前,先於一九二一年起,廢止現行規則,中國允於新協約訂立時,廢止厘金。惟各國對中國代表提出的「中國希望條件」說帖,頗少同情,蓋因大戰所引發之問題已使列強深感頭痛,不易解決,非因大戰產生之問題,自難獲得各國關注,中國的要求,爲大會議長法國國務總理克里孟梭裁定爲「承認此項問題之重要,但不能認爲在平和會議權限以內」而遭拒絕。

一九二一年的華盛頓會議,中國在會議中提議解決不平等條約的方案有關稅自主權、山東問題等,一九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國代表顧維鈞在全體委員會開會時,正式提案,中國基於國權及財政經濟理由,要求收回關稅自主權,中國進口稅則,自一九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立即增加至切實值百抽十二點五,此因中國實業尚未充分發展,人民多注意農產,中國政府賴以挹注者,多爲海關收入,惟海關收入,僅足以應付外債,更無餘資以應建設需求及增進人民幸福等方案改革。提案經大會討論,會場空氣,對中國不見同情,乃交付分組委員會討論,再行決定。

關稅草約經通過後製成條約,該約由與會九國於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簽訂《九國間關於中國關稅稅則之條約》,該條約規定在各關係國批准條約後三個月內,由中國政府召集特別會議,但後續關稅特別會議之召開,先因各國態度多表拒絕,後因中法之間金法郎案的爭執,法國利用不批准華盛頓會議各條約爲手段,向中國勒索,延宕數年,直至中國政府讓步,法國才批准華會條約,因此華會各條約延至一九二五年八月五日方正式生效。(三之一;全文請見760期《傳記文學》)更多精彩內容請免費下載《翻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