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童「未依指導解題」遭藤條毆腦震盪!臺中補習班女師哭窮仍判賠
臺中補習班爆發虐童事件,一名10歲女童因「未按指導解題」,遭行政人員以藤條毆打頭部致腦震盪;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中一所補習班爆發虐童事件,近日民事判決出爐。一名10歲女童小美(化名)因「未按指導解題」,遭班上行政人員阿芬(化名)以藤條毆打頭部,導致腦震盪及頭暈、想吐等症狀。事後,女童父母提告求償30萬2450元。然而,阿芬卻稱,雖對醫療費用無異議,但自己案發後罹患適應障礙症及憂鬱症,至今仍無法外出工作,無力負擔精神慰撫金。法院最終判阿芬須賠償10萬2450元。
根據判決,事發於2023年6月28日下午1時許,臺中某私立短期補習班行政人員阿芬,在教室替10歲女童小美檢討考卷,因認爲小美未依她指導解題,竟心生不滿,突然拿出一根藤條毆打小美的頭部數次,導致小美當場嚇壞,事後更出現頭暈、想吐等症狀,經送醫後診斷有頭部鈍傷並腦震盪症狀等傷害。
小美父母得知後氣炸提告,阿芬遭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小美父母爲此也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告求償30萬2450元,內容包含小美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的醫療費用2450元和精神慰撫金30萬元。
被告阿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提出的答辯狀陳稱,對於原告主張醫療費用無意見,但她自己在案發後也罹患適應障礙症、憂鬱症並治療至今,目前無法外出工作,因此無力負擔30萬元精神慰撫金,懇請法院予以酌減等語。
法官認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核與當時刑事判決大致相符,依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爲真,足認阿芬所爲與小美受到的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
臺中地院審理,小美就讀國小六年級,名下無財產等情,及阿芬爲高職畢業,名下有投資等,斟酌兩造身份地位、經濟能力,阿芬所爲的傷害行爲對於小美所造成傷害的程度,加上小美因此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判阿芬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另加醫療費用2450元。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拒絕兒虐,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