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看沒人一轉彎被警開單 騎士敗在「關鍵2秒」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男子阿隆(化名)今年1月間騎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一處巷口,因未禮讓行人被警員攔查,挨罰1500元;但他辯稱自己有停車看向左右,確定沒人才通過。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證據影像,發現阿隆明明有2秒鐘的反應時間,卻沒有暫停禮讓,最終沒有采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
▲阿隆被警員舉發未禮讓行人。(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隆今年1月間騎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一處巷口,因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爲,被警員當場舉發,事後收到一張1500元罰鍰的罰單,還要記違規點數3點、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隆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當時有停車看向左右,確定沒有人才通過,沒想到右轉後隨即被警員攔下,他表明立場,警員仍直接開單,當下他沒有簽名,而是請警員把罰單寄到家裡,但至今都沒有收到罰單。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檢視證據影像,發現當行人進入行人穿越道時,阿隆的機車尚未到達停止線,他應當具有充足的時間和空間可以暫停禮讓,但2秒鐘後,阿隆的機車就駛入行人穿越道,與行人相距僅1組枕木紋,而且沒有任何暫停的動作,迫使行人只能停留在行人穿越道的一端,違規事實明確。
至於罰單的部分,法官表示,舉發警員告知違規事由後,阿隆拒絕簽收,警員隨即告知阿隆應到案的時間及處所,並註記於舉發通知單簽收欄,依法規定,即視爲阿隆已經收受舉發通知單,併產生合法送達的效力。
最後,法官認爲本案原處分沒有違誤,阿隆訴請撤銷爲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