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派出所胡鬧!三字經辱警還踹壞警報器 移送法辦這下慘了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9月酒醉至大溪警分局欲投訴,語焉不詳遭員警勸離,張竟以三字經辱罵還破壞警報器被拘捕。(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9月間酒醉後至大溪警分局圳頂派出所,在值班臺前語焉不詳,值班員警詢問張也說不清楚,員警勸其清醒後再來報案,張惱怒不已竟以三字經辱罵員警,被以現行犯拘捕後,又1在派出所戒護室內又藉故踹壞警報器,警方一併移送桃檢偵辦;桃園地院審結,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去年9月19日晚間6時35分許,酒醉後進入大溪警分局圳頂派出所,在值班臺揚言要投訴某位員警,值班員警詢問時卻語焉不詳,員警多次詢問被告如無其他報案或洽公需求,勸其離開派出所,張男不予理會竟欲進入派出所內找其他長官阻止,竟對員警以三字經辱罵,經員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張男被員警留置在派出所人犯戒護室時,仍情緒高張,竟一腳踹壞室內警報器泄恨,導致該警報器脫落損壞且持續鳴叫無法關閉,員警察覺後訴請桃檢偵辦;桃檢偵結依妨害公務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現場照片、警方職務報告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法官審酌,被告僅因不滿警員執法,即損壞本案公物,法治觀念顯屬薄弱,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審結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以每天1千元折算一日,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