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詐團成員!11歲童被騙當提款車手 親媽全程陪同竟沒事
▲詐團許姓男子教未滿12歲男童提領詐款6萬。(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離譜!詐團成員許男涉嫌教唆1名未滿12歲的林姓男童,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匯入帳戶的6萬元現金。更誇張的是,男童提領時竟由親生母親全程陪同,與許男一同搭車前往提款地點。士林地院痛斥,許男利用無責任能力的兒童實施犯罪,構成成年人利用兒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其餘2名共犯也分別被判10月與1年2月徒刑。
詐團於去年4月以「解除風控」爲由,騙取張姓女子9萬9,979元,先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當日晚間,許男與另一名共犯于姓男子搭車,載着林童與其母親前往提款地點,由許男在現場指示林童操作提款機,提領出6萬元現金。款項先由林童交給許男,再轉交給於男。整起行動分工明確:林姓男童爲第一層的「提領車手」、許爲「監控車手」、于姓男子則爲「收水車手」,形成典型的金流斷點設計。
剩餘詐款約4萬元,則由詐團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李姓男子出面提領,林在旁監看,提領後交給林姓上游共犯。第二層提領中,李男爲「提領車手」、林爲「監控車手」、林男爲「收水車手」,詐團以分層斷點方式,刻意規避查緝。
林童在偵查中供述,是經許男「教導」而輸入密碼提款,並將所提金額交付許男,後由許再轉交於男。他的母親全程陪同在場,與共犯一同搭車前往提款地點,但並未被列爲被告。檢方調查認爲,雖她陪同兒子提款,但無具體證據顯示其知情或參與詐騙行爲,予以不起訴。
法官指出,林姓男童未滿12歲,依法屬無責任能力人,未具刑事責任,也未遭起訴。儘管他實際提領詐款,但未分得任何報酬,只是純粹被許利用爲提款工具。
法院強調,許男明知林童未滿12歲、不具刑責能力,卻仍指使其提領贓款,行爲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所定「成年人利用兒童犯罪」,依法應加重其刑,同時審酌3人角色與所得金額後,判許1年8月徒刑;李與林分別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判刑10月與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