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賒帳不成惱羞成怒 持球棒砸毀早餐店

陳姓男子去早餐店想賒帳吃免錢遭拒絕,竟憤而持球棒砸毀早餐店器具。(邱立雅攝)

陳男在2020年清晨前往早餐店想吃早餐,要求店員給予免費或賒帳遭拒絕,陳男竟突然恫稱要砸店,隨即持棍棒砸毀早餐店內器具,店員嚇得報警提告,陳男遭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陳男不服上訴遭駁回。

陳男2020年搭乘白牌車前往新竹市某早餐店想買早餐,但要求店家給予免費或賒帳提供早餐,遭到拒絕,陳男竟對店家表示:「你的店不曾被人砸過是嗎?我現在就砸給你看!」隨即回到白牌車上拿出球棒,對店家一陣亂砸。

陳男暴行砸毀早餐店桌臺壓克力板、吸管、竹籤、筷子、醬料、鍋具、油罐等器具,讓店家心生畏懼,報警提告。新竹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

但陳男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認爲自己當時酒醉,意識不清,因而在早餐店與店家發生衝突,憤而砸店,清醒後後悔不已,願與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實屬過重。

但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陳男恐嚇犯行事證明確,審酌陳男前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僅因欲賒帳遭拒,即復爲本件犯行,實值嚴厲譴責,

法官也認爲陳男犯後亦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在準備程序中一再否認犯行,且在審理時經法院安排調解庭期,陳男始終未到庭,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

法官認爲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且已詳細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而爲量定,量刑無逾越法定範圍之違法或顯然過重或失輕之不當,亦未有逾越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瑕疵可指,應予尊重。陳男以量刑過重之理由提起上訴,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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