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領12萬!114年住宿式機構補助7/1開放申請 適用條件一次看
▲衛生福利部提供「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114年度申請從今年7月1日開始。(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爲緩解中、重度失能者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家庭經濟負荷,衛生福利部提供「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114年度申請從今年7月1日開始,補助額度最高12萬。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失能者,入住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等都可提出申請。
衛生福利部自112年起調增「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補助額度由最高6萬元提高至12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而114年度申請從7月1日開始,一直到明年3月1日爲止。
適用機構
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牀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牀、自費失智養護牀)及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
適用對象
1.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含)以上者。
2.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之既有住民(於111年12月31日前已入住機構)。
補助金額
衛福部表示,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之住民,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當年度累計住滿180天者,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12萬元;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1萬元)。
另保障既有住民權益,既有住民如於111年12月31日(含)前已入住機構,未經長照需要等級評估或經評估未達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且累計住滿180天者,當年度仍予6萬元補助,如當年度累計未達180天者,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即5,000元)。
申請檢附文件
有意申請補助的民衆需提出申請書、身分證、入住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或證明、存摺影本、身障證明或長照需要等級認定等資料,向當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