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證券犯罪主題指導性案例 “扇貝跑路案”入選
封面新聞記者 代睿
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召開“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檢第五十五批指導性案例(證券犯罪主題)。封面新聞記者注意到,曾受到社會關注的“扇貝跑路案”入選該批指導性案例。
案例顯示,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因甲公司已連續兩年虧損,爲防止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吳某某指使勾某組織人員進行財務造假以虛增利潤。鄒某某安排負責底播扇貝養殖的增殖分公司人員張某、石某某具體修改“作業區域座標”和“採捕畝數”,形成虛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以調減蝦夷扇貝採捕面積,實際採捕面積從69.41萬畝調減爲55.48萬畝,減少採捕成本。增殖分公司人員於某某、趙某配合在該採捕記錄表上簽字,劉某將增殖分公司上報的《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彙總後形成報表,層報勾某、孫某某、樑某、吳某某審覈同意後編入2016年財務報告,共虛減營業成本6000餘萬元。吳某某還指使上述人員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覈銷處理的不作覈銷處理,虛減營業外支出7000餘萬元。綜上,在甲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中,共虛增利潤1.3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爲了覈銷往年度的虛增利潤,且爲能夠對2016年實際已經採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採捕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上述公司人員,調增蝦夷扇貝採捕面積以增加採捕成本,實際採捕面積從54.91萬畝調增爲60.7萬畝,虛增營業成本6000餘萬元。另外,通過在上述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方式,對已採捕海域的扇貝進行虛假覈銷、減值,虛增營業外支出和資產減值損失2.1億餘元。綜上,在甲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中,共虛減利潤2.7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
2021年4月27日、5月24日、7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先後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對勾某、吳某某、鄒某某等犯罪嫌疑人提請批准逮捕。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認爲,查清每月蝦夷扇貝成本結轉的依據即“當期實際採捕面積”是認定是否存在財務造假的關鍵。經審查,中國證監會調取的甲公司採捕船隻的北斗導航海上航行定位信息,及其委託中科宇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水產科學院東海所根據導航定位信息還原的採捕船隻真實航行軌跡和真實採捕海域等關鍵證據,能夠證明甲公司2016年和2017年僞造並虛假披露採捕面積、捕撈成本與經營利潤的犯罪事實,遂於2021年4月30日、5月31日、7月26日對吳某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同時,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吳某某等人到案後否認財務造假,拒不提供採捕船隻航海日誌、出海捕撈區域記錄;辦公系統中扇貝採捕面積和採捕成本的數據被人爲銷燬,反映篡改財務數據過程的微信聊天記錄被刪除;海底的抽測盤點情況已無法再現,真實捕撈狀況不明,不能認定賬面記載的成本、利潤是否真實。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繼續開展針對性偵查取證工作。一是調取北斗星通導航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利用衛星定位數據復原船隻作業狀態點位的原理說明,證明利用衛星數據復原真實採捕海域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二是調取甲公司船隻採捕圖、底播圖、燃油補貼領取情況,審查其與衛星軌跡復原圖是否互相印證,查明覆原圖的準確性。三是以衛星復原採捕面積爲基礎,對甲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全面審計,還原真實財務數據,查明公開披露的年度報告對成本、營業外支出、利潤等造假的具體數額。四是調取甲公司公文審批單、董事會決議、會議記錄等書證,審查是否有吳某某和孫某某的簽名,查明吳、孫二人的主觀故意。
2021年8月31日,大連市公安局根據繼續偵查提綱收集相關證據後,以吳某某、勾某、樑某、孫某某、劉某、鄒某某、石某某、張某、於某某、趙某等人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向大連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2022年1月20日,大連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某某、勾某、樑某、孫某某、劉某、鄒某某、石某某、張某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及吳某某等人構成其他犯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另經審查,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某、趙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2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某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與詐騙罪等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九十二萬元;認定勾某、樑某等被告人犯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分別判處一年十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與詐騙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分別決定執行六年六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對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並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某、樑某等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