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證監會:嚴格規範證券執行工作,避免繞道減持、違規減持

最高法、證監會發布《關於嚴格公正執法司法 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提升司法強制執行質效。嚴格規範證券執行工作,避免繞道減持、違規減持。對於採取司法扣劃、劃轉等非交易過戶方式強制執行處於限售期或不得減持的股票,以及當事人已作出限售減持承諾的股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司法拍賣公告中提示受讓方遵守證券監管規則關於股票轉讓的規定;強制執行相關股票後,受讓方應繼續遵守限售或減持規定。人民法院在上市公司和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股權拍賣公告中,應當提示受讓人應當符合監管規則規定的股東條件,並提示股東資格存在不能獲批的風險;對於惡意參拍,拍得後未獲批股東資格的,相關保證金不予退還;因對法定股東條件把握不準確、不存在明顯惡意的,可退還保證金。進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建立的“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功能。建立和完善非訴執行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加大對行政罰沒款的強制執行力度,證券期貨監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爲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探索實行“同一案件、一次申請”,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行政行爲,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的,應在該裁定生效後及時辦理執行實施案件立案手續,無須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另行提交立案材料。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在查處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時要積極、及時查封、凍結涉案財產,做好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查封、凍結措施的有效銜接,防止當事人轉移或者隱匿。在證券執行工作中充分尊重證券登記確權行爲的效力,維護證券交易結算秩序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