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店面「大漏水半年」!害羹店生財器具壞光 老闆怒告房東
▲吳男租下店面經營羹店,未料卻發生嚴重漏水,導致無法營業。(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莊智勝/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吳姓男子表示,先前與房東蘇女簽訂一年租約,承租下該處店面經營羹店,未料租期下半期開始卻發生嚴重漏水,屢次通知蘇女修繕未果,導致他難以營業,設備並因此而損壞,如今租約到期,提告請求設備修復費用、返還剩餘押金、以及下半年6個月租金,共47萬7000元。臺北地院審理後,判處蘇女給付6萬4785元爲恰當。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吳男與蘇女簽訂一年租約,租下北市一間店面經營羹店,租期爲112年12月至113年12月,約定每月租金5萬3000元、押金10萬元;未料該屋自113年6月起發生嚴重漏水瑕疵,吳男多次通知修繕未果,導致其難以營業,更造成設備損壞,支出必要修復費用11萬2000元。如今租約已屆期,扣抵113年11月之租金後,房東應返還剩餘押金4萬7000元;此外,吳男認爲,房東未進行修繕,導致房屋大量漏水、時間長達6個月,這段期間租金共31萬8000元,房東應減少、不得收取,因此提告求償47萬7000元。
對此,蘇女則反駁,房屋漏水瑕疵部分已於吳男通知後僱工修復,吳男的羹店正常營業到113年12月,其所稱漏水問題並未解決或造成其營業損失云云,均爲單方面陳述,並非事實;再者,倘若真如吳男所述,自113年6月起即因重大漏水而無法營業,吳男即應終止租約並返還房屋,然其卻舍此不爲,足見其主張有所矛盾,請求駁回吳男之訴。
法官審酌證人說法、以及修繕報價單,發現確實因爲屋頂、牆面漏水,而導致吳男冰箱、抽油煙機、招牌燈箱受損,考量折舊後,此部分判蘇女賠償6萬4785元爲適當。而押金部分,吳男11月、12月租金都未給付,因此請求返還押金應屬無據;而租金部分,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無從證實吳男因漏水而導致6個月無法營業,主張返還6個月租金亦非可採。因此法官判處蘇女應賠償6萬4785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