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能未經國會準宣戰?

日前賴清德總統宣佈中國大陸爲「境外敵對勢力」(下稱外敵)並提出十七項因應策略(賴十七條),行政院隨即要求各部會下週二前擬定計劃、盤整法令修訂和進度,閣揆卓榮泰並將律定行動計劃及法制化期程並定期管考。

賴十七條被國民黨朱立倫主席批評爲首次將兩岸定位爲「準戰爭關係」。綠委沈伯洋強調「宣戰要經立院同意」,意指宣佈外敵與「宣戰」有所不同。但畢竟做爲外敵法源的反滲透法上路距今不過五年多,總統宣佈外敵又系史無前例,故此舉的合法合憲性、程序要件、實體效力,尤其與憲法規定的宣戰是否有別?難免有所爭議。

首先,陳長文教授近日指出,反滲透法規定的外敵,並未明示「中國」或「大陸地區」,該法也未授權總統來定義。如今賴總統以對岸爲敵,除讓人猜測是否意在宣戰,亦無視憲法第六十三條所載宣戰須立院議決之規定,似主張總統無宣佈境外敵對勢力之權;縱認有權宣佈,其程序也應比照憲法第卅八條規定的行使宣戰權,不容規避立院審查(或可稱爲準宣戰)。果此,則賴總統上開宣佈,於法即不無瑕疵。

誠然,以目前共軍武統意圖及其機、艦襲擾,大多數國人或不否認對岸確已構成外敵。然依法論法,做爲外敵依據的反滲透法,雖帶有政治性,本質仍屬「特別刑法」,觸法可科處拘束人身自由的徒刑。茍認其部分核心規範內容,例如有關外敵的界定,不純歸職司公正審判的司法機關,還能由非超然獨立、可能具意識形態偏見的行政部門,包括國家元首任憑己意來解釋或變更,則此部反滲透法豈不成了欠缺要件明確性、安定性與可預測性的「空白刑法」?連帶有被擴張濫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犯人權之虞。

其次,檢討可視爲宣佈外敵的配套措施賴十七條,其影響除爲防滲透顛覆而將恢復軍審、嚴查軍公教忠誠度、全面緊縮兩岸交流,如同進入戰時戒嚴非常狀態,並直接限制民衆言論、信仰、遷徙等自由;有人預測賴十七條的實施亦將危及兩岸現存所有制度性連結,包括廿幾項兩岸協議及ECFA;還可能使臺灣在川習交易與國際間陷入無人支持、進退維谷的窘境。觀光業憂心「被綁着當炮灰」,更遑論近日國臺辦已證實「解放軍在臺島附近開展演習」。

此番未經朝野協商而片面宣佈外敵,恐已改變臺海現狀,或可謂無宣戰之名而有宣戰之實。但以總統在兩岸及國安體系的位高權重,倘不迴歸法律加以阻止或約束,誰敢保證不會由此將兩岸推往軍事衝突邊緣,甚至開戰?

爰上,建議立院各黨應就下列爭點提案修法:一、由元首或行政機關宣佈外敵,是否具備明確法律授權基礎?二、總統宣佈外敵,與憲法規定的宣戰有何具體差異?三、鑑於總統宣佈外敵的嚴重後果,應否對照憲法規定的宣戰,強制其踐行立院議決,或其他民意監督程序?甚至必要時應聲請釋憲以解衆疑,並填補法制漏洞、還權於法院及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