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看法 | 寵物狗出逃後被高速公司員工烹食,路邊“食”遺面臨多重法律問題

近日,有網友反映,自己的寵物狗從寄養中心跑出後,疑似在高速公路上被撞傷,後被高速公司工作人員烹飪分食。高速公司迴應稱,狗被發現時已死亡。這起事件令人匪夷所思的點,一是寵物狗是在寄養處受鞭炮驚嚇逃出,二是烹食者是高速公路管理方的工作人員,種種意外造成寵物狗竟成爲他人腹中食,令人唏噓。高速公司對此迴應,會按規章嚴肅處理相關人員,但是他們面臨的可能還不只是公司處罰,路邊“食”遺可能帶來諸多法律問題和公共輿論危機。

根據我國《民法典》,寵物狗屬於他人財產,而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擅自處置或佔有屬於非法侵佔,失主有權要求賠償。若狗的價值達到一定數額,通常在5000元以上的話,可能構成侵佔罪,侵佔罪是指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行爲。

綜合狗主人的陳述和高速公司的調查,該寵物狗被發現時可能已經重傷或死亡,那麼這種情況下,烹食處置又有什麼法律風險呢?首先是動物防疫問題,隨意處置食用來歷不明的動物可能違反《動物防疫法》。其中規定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如果食用的狗患有傳染病,可能會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威脅。同時,在深圳食用狗肉也違反當地的相關法規。2020年5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生效,明確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衆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由於貓和狗通常被歸類爲寵物,因此屬於禁食範圍。

除了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處罰,涉事工作人員也很可能面臨寵物狗主人的起訴。其中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兩方面,朝夕相伴的寵物,精神陪伴和撫慰遠非經濟價值能衡量。當然,狗主人還可以起訴寄養的寵物店,沒有履行保管義務。

從公共角度來說,高速公司管理人員身擔道路安全的保障職責,面對各式各樣的“路殺”(指因交通事故導致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死亡)應當有着一套合乎規定的無害化處理流程,包括報告相關部門、專業化處置等等,這樣的隨意烹食,足見管理上的隨意和漏洞,更凸顯缺乏法律意識。

評論員 劉瀏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