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修法擴行政調查權?數發部:僅限重大資安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

數發部解釋,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第25條規定,是爲了調查特定非公務機關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請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出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鑑識或調查報告,或派員前往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處所進行必要檢查;受調查者僅限重大資通安全事件當事人及關係人,並不包含一般民間企業及個人。

數發部指出,公平交易法、商品檢驗法、電信管理法等,均有類似的規定,爲現行行政機關爲釐清事實常見的行政程序,非資通安全管理法所獨有,且與刑事偵查搜索、扣押等程序,在法律上完全不同,不能混爲一談。

數發部說明,目前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所規管的「特定非公務機關」約350家,範圍限定在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以及受政府捐補助的全國性財團法人。

該等機關一旦「發生重大資安事件」,恐影響政府及社會功能運作,對國家安全或利益具有重大影響,行政調查進行可釐清相關資安攻擊與駭侵的根因、防止資安攻擊擴散,以達公私協力精進資安防護能力目標。

數發部強調,「資通安全管理法」自107年6月6日製定公佈,到108年正式實施以來,發現部分條文已經無法有效迴應新興資安風險與管理需求。爲強化國家整體資通安全法律規範、促進政府跨機關合作及區域聯防,盼各界支持資通安全法修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