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神弄鬼玷汙女信徒 他還狡辯宗教自由…慘遭法官打臉

張姓男子以法師自居,在嘉義縣住處開設私人神壇,前年11月間對女信徒誆稱有疾病需神明祭改,在摩鐵房內要求她脫光,自稱神明降駕後,以手沾「陰陽水」碰觸其胸部及下體,一審認他犯強制猥褻處9月,他上訴稱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且無法檢驗其神通,不爲法官所接受,駁回上訴。

張男辯稱,當時是神明附體摸到女方胸部及陰部,這是治療的過程,他沒有對女方有任何邪念,也經過女方的同意,不然不會處理。他說,這是單純的事情,被提告他覺得很冤枉。

他表示,案發前,女方都知道要處理什麼事情,不能在公開場所,所以纔會在汽車旅館,他纔會用陰陽水(即冷水混和熱水)幫女方解三毒之氣。且當日結束後,女方還載兒子跟他去吃薑母鴨,用line與他聯絡。

他指出,宗教信仰爲憲法明文保護的自由權,他是否有神通無從檢驗,司法機關無從強求任何人證明,這屬宗教信仰領域,非法院所審究內容。他也說,女方沒有貢獻身體,他也沒有對其身體有所侵害,請求法官判他無罪。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宗教信仰固爲憲法明文保護的自由權,但若利用宗教信仰對他人爲侵害法益行爲,仍應受到法律制裁,更不得任意以宗教信仰爲名作爲規避刑法的藉口。

合議庭也說,張既是宗教界法師,並非爲人從事醫療治病行爲醫師,既然對信徒稱疾病在身,自應請她至醫療機構尋求治療,卻反而要求她到汽車旅館房間內,以無法以科學驗證神明降駕及以開水塗抹胸部及陰部等方式對她治療,顯然不是一般正常法師應有宗教儀式行爲,或一般宗教界所能認可規範。

合議庭表示,原審審理時,女方已明確具結證稱,她當時很不舒服,可是對方又說他神明降駕;女方哭着說,當時是相信對方是神明降駕,但她當下的感受是不舒服、被侵犯的,還有跟對方說「可以住手嗎」,可是對方說不行,說這個一定要做,不然對其身體不好,影響會很大。

合議庭認爲,張利用女方敬畏鬼神、深怕危及自身健康恐懼下,以作法去除疾病爲由,令女方不敢對其猥褻行爲繼續反抗,女方於案發當時性自主意思決定自由,已遭壓抑無疑,張主張未違背女方意願,並不可採。

臺南高分院指出,張男對信徒稱疾病在身,以無法以科學驗證神明降駕及以開水塗抹胸部及陰部等方式對她治療,顯然不是一般正常法師應有宗教儀式行爲,或一般宗教界所能認可規範。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