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前夫婚內出軌 她「轉存小三私密照」反被判刑3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芸芸(化名)離婚之後,在前夫阿興(化名)的外接硬碟中發現前夫婚內出軌小晴(化名)的私密照片,她將照片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並針對婚外情一事提告,沒想到事後她竟遭阿興反告妨害電腦使用。臺南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依法判處芸芸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芸芸將前夫婚內出軌的「證據照片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卻因此吃上官司。(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芸芸與前夫阿興經法院調解離婚,大約2周之後,她趁阿興不注意取得一個外接硬碟,並把硬碟中小晴的生活照、私密照片,以及小晴與阿興的親密照片等檔案,通通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隨後便對小晴提告侵害配偶權事件的民事訴訟。小晴直到挨告才知道此事,於是立刻將此事告知阿興,由阿興提告芸芸妨害電腦使用。
芸芸透過辯護人辯稱,那個硬碟是她購買的,由她與阿興共同使用,並非阿興專屬,硬碟平時放在家中櫃子裡,隨手就能拿到,當時她是無意間發現小晴的照片,加上她早就懷疑阿興有外遇,纔會將照片檔案複製到自己的隨身碟,她的行爲並非無故,且手段平和。
但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那些照片是小晴傳給阿興的,阿興對照片享有單獨持有、支配的權利,芸芸未經同意或授權就擅自取走照片檔案,確實已經構成損害;再者,如果該硬碟真的是芸芸所有,且隨手就能拿到,她大可將硬碟單獨保存起來,排除阿興的支配使用,怎麼可能讓硬碟至今還留在阿興手中,這顯然不合理。
法官接着指出,雖然阿興對婚姻不忠屬於事實,小晴也因爲婚外情一事被法院裁定應負起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但芸芸自己也說了,她在取得本案照片之前,就曾慢慢在臉書上搜集阿興和小晴一起出去玩的照片,可見「取得本案照片」並非她蒐證的唯一方式;此外,她還曾向不相關的第三人展示小晴的私密照片,這部分有2名證人爲證。
法官認爲,整體而言,芸芸爲了達成個人利益而對阿興造成的損害、負擔明顯不成比例,確實符合刑法第359條「無故」之要件,最終沒有采信她的說詞,並依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