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詐97萬辯不知自然人憑證涉個資 他因「外送」露餡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被指控在2024年3、4月間將自然人憑證交給詐團成員使用,進而導致6名受害者被騙錢,共計損失97萬餘元;他挨告之後辯稱,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涉及個資。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阿興先前爲了與外送平臺合作,曾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系統,不可能不知道自然人憑證的重要性,最終依法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

▲自然人憑證是是由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的憑證,可用於身分識別、簽章、加解密。(示意圖/記者趙蔡州攝,與本案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被指控在2024年3、4月間將自己的自然人憑證交給詐團成員;該詐團成員隨即拿着阿興的憑證,向兩家銀行申請帳戶,再以投資可以保證獲利等話術,誘使6名受害者匯款,共計得手97萬餘元。

後來受害者們發現被騙,憤而報警,警方很快便循線找上阿興。對此,阿興辯稱,他是爲了辦理貸款纔會提供自然人憑證,對方說這個可以加分,他真的不知道自然人憑證涉及個資,也不知道對方是詐團,並非故意幫助詐團或幫助洗錢。

不過,阿興在法院審理期間又表明,由於申請與外送平臺配合需要自然人憑證,他纔會去申辦,而且外送平臺有要求,每年7月必須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系統進行認證。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從阿興自己的敘述看來,他並非全然沒有使用自然人憑證的經驗,應當知道自然人憑證是認證申辦人身分的重要工具之一,卻還是選擇把這樣重要的憑證交給陌生人使用,進而導致6人受騙,行爲確實不妥。

法官表示,考量到阿興始終否認犯行,至今仍未賠償受害者或實際彌補損失,最終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5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30日,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