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日外交官蘇啟誠輕生…楊蕙如犯侮辱職務罪違憲 更審判免訴確定
綽號「卡神」、「1450網軍」的楊蕙如藉日本關西機場事件率網軍污衊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啓誠輕生,她與下線蔡福明被臺灣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兩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而失效,案件發回高院。高院更審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兩人免訴確定。
2018年9月4日,強臺「燕子」重創關西,9月6日PTT有網友先貼文批駐日代表處沒協助的文章,不久就有另篇「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的爆卦文,文中替時任駐日代表謝長廷說項,斥責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羣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後來被查出挺謝、批大阪辦事處的文章是蔡福明所寫。
楊蕙如和蔡福明判刑定讞後,兩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爲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目的是妨害公務」,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楊蕙如犯的「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認爲屬「對事不對人」的言論,用刑罰制裁的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還大,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不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就算只處以罰金刑,也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判侮辱職務罪違憲且自去年五5月24日宣判日失效。楊女與蔡的有罪判決廢棄、發回高院。
高院更審開庭時,法官詢問檢察官、被告審理範圍?楊蕙如與蔡福明主張他們是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的聲請人,既然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發回高院更審就應該「無罪」;檢察官認爲案件既是「發回」,就應回覆到一審上訴階段,一審判兩人犯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侮辱公署罪,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不另爲無罪諭知,都應納爲審理範圍。
高院更審指出,憲法法庭認爲刑法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爲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行爲,是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於此範圍內,纔不違背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部分,違背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而失效。因此,自2024年5月24日憲法法庭憲判字第5號判決公佈後,刑法第140條第1項後段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部分,已失其效力,亦即法律已廢止刑罰。
因刑罰已遭廢止,又沒有明文規定其他刑事處罰,高院更審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楊蕙如和蔡福明免訴。
楊蕙如藉日本關西機場事件率網軍污衊駐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啓誠輕生,她與下線蔡福明被臺灣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兩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侮辱職務罪違憲而失效,案件發回高院。高院更審撤銷原判決有罪部分,兩人免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