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基金收益波動大 國發會:宜制定專法、凝聚社會共識

主權基金收益波動較大,國發會報告指出,宜制定專法、凝聚社會共識。圖爲主委劉鏡清。(資料照/洪凱音臺北傳真)

行政院促成立國家主權基金,國發會8日將赴立法院報告;國發會表示,主權基金收益波動較大,宜制定專法,並先凝聚社會共識後,並啓動跨部會專案研議,纔有利穩步推動主權基金的設立,促進國家長期經濟發展。

國發會以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與韓國政府投資公司(KIC)爲例,特性是均不受國會監督;但國發會也提醒,主權基金追求報酬的極大化,經常進行高風險、高報酬的決策,如有投資操作虧損, 恐怕難符合我國的國情,因此,仍待審慎評估管理及監督等公開透明機制,強調要以凝聚社會共識爲前提。

此外,目前設立主權基金之國家, 包括韓國、挪威、愛爾蘭、澳洲、紐西蘭等, 多以專法規範主權財富基金之設立及運作;國發會建議,我國主權基金的設立,應制定專法,設立專責管理機構,明訂主權基金的設立目的、資金來源、完善治理及監理架構,以確保主權基金營運公開透明,並符合政策目標。

對於設立主權基金的資金來源,國發會觀察,國際主權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天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及外匯儲備等;我國主權基金之成立,爲確保資金穩定,應具體規範資金規模及財源,兼顧財政 紀律與穩健營運。

對於國發基金是否能轉型爲主權基金,國發會表示,須符合 「產業創新條例」設立宗旨與資金用途,另外,國發基金資金來源,依「產業創新條 例」規定,除國庫撥款外,其作業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國發基金人員的晉用及薪資亦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等規定,簡言之,若由國發基金轉型,亦涉及相關法規後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