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蠻橫 租補轉嫁地方違憲
(圖/本報系資料照)
114年度總預算統刪對象僅明列中央機關,項目也無地方一般性補助款。然行政院卻蠻橫統刪,在地方反彈之餘,政院再要求地方對中央租金補貼政策自籌一定比率埋單,無異雪上加霜,憲政危機浮現,僵局應如何破除?
不論是內閣制或總統制的英美,傳統上對政府財政支出須經國會通過之財務或撥款法案爲依據,與一般法律並無二致,除非該等法案有特殊規定,原則上執行機關應受拘束。我國雖無類似英美之撥款法案,預算決議是以非法律案之形式呈現,屬特殊性的法規範。
人權尊重與社會福祉的調和,使社會上或特殊情況最少受惠者獲得最大的利益,是法治國立法基本原則。《憲法》基本國策明定,中央爲地方經濟平衡發展,應酌予補助。《憲法增修條文》更強調,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及醫療保健等社福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基此,《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均明定:中央政府應給予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前揭法條是具強制性的規範,當構成要件被合致時,法律效果便毫無例外地發生,行政主管機關對此不享有裁量空間。
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謂,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爲一種措施性法律。釋字520號更闡明,立院監督財政支出、減輕國民賦稅負擔,實現參與國家政策及施政計劃形成,稱爲國會的參與決策權。立院的預算決議形式,有照列、減列、暫照列附加調整條件、統刪一定比率由政院自行調整。歷年來統刪並授權調整,是期望政院能對全盤施政計劃有重新檢討機會,使有限資源得以合理分配。行憲以來,認屬憲政慣例,在未經違憲宣告前,應認具有法的拘束力。
預算審議不僅是金額的財政控制,更是具體政策的決定。然採雙首長制的我國,立法權欠缺制衡總統機制,立院以不信任案制衡閣揆,因內閣首長非議員兼任,如造成國會改選,武器非常不平等。
法定預算爲措施性法律,原則上屬於一種授權性之法律規範,立院依《預算法》第52條第1項作成附加決議,僅具有撥款權的雛型,是否合憲未經釋憲認定。因此,立院應學習英美撥款法案制度,制定每年度預算執行條例,即將預算決議的重要內容交由預算中心草擬,經三讀制定年度預算執行條例爲制衡。
行政院統刪地方補助款及要求租金補貼案,除對扶助偏鄉離島及弱勢產生立即影響,也將造成政府保障人權及社會安全落空,朝野政黨應儘速相互妥協、分享權力,未來立院宜將預算決議之執行法律化,以維持憲政秩序。(作者爲立法院前法制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