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ETF超配 嚴管平準金動用
金管會重申,ETF若欲使用「收益平準金」作爲配息來源,須符合嚴格啓動條件。圖/本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備查同意《ETF 採用收益平準金作爲收益分配來源實務指引》
金管會是否針對高股息ETF發佈新的配息持股規定,爲當前資本市場高度關注的焦點。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29日對此指出,金管會已針對ETF動用「收益平準金」作爲股息分配用途,訂定使用原則,由於實務執行過程,部分業者對如何認定適用情況有疑義,爲此,投信投顧公會彙整業者意見並提出指引範例。金管會7月1日備查覈定後公告,落實投資人權益保障。
近年來投資人關注ETF高配息,金管會表示,規定ETF採用收益平準金作爲收益分配來源之啓動時機及參考原則,ETF若欲使用「收益平準金」作爲配息來源,須符合嚴格啓動條件,並揭露相關配息結構,盼導正過度包裝配息的市場亂象。
規定有三大原則,一是ETF實際配息率原則不應超過「參考配息率」,並應說明差異原因及留存紀錄,像是股票型ETF應以追蹤指數當期的指數息率爲參考依據,不得配發超過指數股息率的股息,例如A指數在2024年第四季總報酬率爲15%,價格報酬率爲10%,二者差距爲5%,亦即甲ETF的參考息率爲5%,但若先將ETF配息金額扣除資本利得計算,就會有低估實際配息率的情形,也屬違規。
二是收益平準金的使用應訂有啓動標準和使用上限,啓動標準一是配息率低於參考配息率,啓動標準二是淨申購增加比率較前期增加達10%以上;三是ETF應訂有收益分配優先順序,並依配息頻率估算優先科目使用金額,業者在決定每次ETF配息金額時,優先於收益平準金科目使用的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等優先科目,都可依配息頻率預估每次使用金額,無需完全配發完畢才動用收益平準金。
例如ETF爲季配息基金,則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等科目,皆應至少分配1/4,可保留其餘3/4於其後各季配發,但股利、債息及資本利得每次能否配發,仍需依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近年因臺股高股息ETF備受投資人青睞,金管會因此訂定此規定,避免淪爲外界所說的「左手換右手」,以投資人自己的錢發還給自己,削弱產品長期投資價值。而這次的實務指引則讓投信業者更清楚配息結構和計算方式,短期內恐使過去「超配」的高股息產品配息下修,但長期來看,則有助於產品結構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