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永久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新華社阿斯塔納6月1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永久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各方”,認爲全面加強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符合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指出維護本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並加強全方位協作符合各國人民的共同意願和根本利益,對亞洲乃至世界具有重要意義,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基於各自國家法律,重申堅定支持各方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以及主權平等和邊界不可侵犯的原則,致力於維護六國關係穩定發展,提升各領域合作水平,願深化並傳承人民世代友好,重申決心攜手構建更加緊密的中國-中亞命運共同體。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各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全面發展長期穩定的戰略伙伴關係。各方重申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和平解決爭端。

第二條各方全面加強相互信任與戰略協作,支持彼此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支持彼此在覈心利益問題上的立場,支持彼此所實施的經濟發展戰略。

第三條各方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採取措施禁止在本國境內從事任何違反該原則的活動。各方不參加任何針對其他各方的聯盟或集團,不支持任何敵視其他各方的行動。

第四條各方高度重視開展政治磋商,利用包括高層訪問在內的各層級會晤機制,定期就中國和中亞國家關係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協調立場。

第五條各方願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在貿易、經濟、投資、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工程技術、能源(包括水能和可再生能源)、交通、礦產、農業、生態環保、加工工業、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開展合作。

第六條各方採取必要措施,在文化、教育、衛生醫療、旅遊、體育、新聞媒體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各方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雙邊和多邊機制內開展合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以及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和非法販運武器、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

第八條各方根據本國法律和各自承擔的國際義務,在防務、國防工業和安全領域加強互信,並在該領域其他問題上拓展雙、多邊合作。

第九條各方在聯合國以及各自參與的其他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內加強溝通與協作,致力於推進全球和地區的和平、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條如在解釋和落實本條約過程中產生爭議和分歧,各方將通過友好談判和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條約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不影響各方作爲其他雙邊和多邊國際條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爲履行本條約各項條款,各方在必要情況下可就共同關心的具體領域簽訂單獨的國際條約。

第十三條經各方協商同意,可以單獨的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作出修改和補充,議定書是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條本條約的保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保存機關在本條約簽署後15日內將核證無誤的條約副本送交各簽署方。

第十五條本條約無限期有效,自保存機關通過外交渠道收到最後一份各方履行完畢內部生效程序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保存機關向各方通報本條約生效日期。任何一方均有權通過外交渠道書面通知保存機關退出本條約。本條約自保存機關收到退出方通知之日起12個月後對其失效。保存機關應將退出方相關決定通報其他各方。保存機關應通知其他各方本條約對退出方失效。

本條約於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斯塔納簽署,正本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習近平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卡瑟姆若馬爾特·託卡耶夫吉爾吉斯共和國代表   薩德爾·扎帕羅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埃莫馬利·拉赫蒙土庫曼斯坦代表     謝爾達爾·別爾德穆哈梅多夫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沙夫卡特·米爾濟約耶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