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協發佈新規
中國足協8月25日發佈關於印發《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通知稱,爲進一步強化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中國足協研究制定了《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體育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比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體育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足球賽事活動,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舉辦的各級各類羣衆性足球賽事活動的統稱。社會足球賽風賽紀違規指社會足球賽事活動中出現弄虛作假、操縱比賽、賽場暴力等違反競賽規程規則以及體育道德和精神的行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足協”)舉辦的各級各類社會足球賽事活動,中國足協會員單位及其註冊管理單位應依據屬地原則制定相關制度規定。
第四條 賽風賽紀管理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賽風賽紀管理遵循依法依規、公開透明、注重教育、預防爲主、懲治並舉、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足協負責全國性、跨區域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主辦跨區域社會足球賽事的會員單位,需履行事前報備程序。中國足協各會員單位以及其他各級足協負責本地區、本行業系統社會足球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中國足協在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中職責包括:
(一)制訂全國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制度,構建長效管理體系;
(二)健全全國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工作機制,完善管理措施,規範工作程序;
(三)公佈全國社會足球賽事嚴重違規違紀懲戒對象名單,並通過信息化系統建立全國聯合懲戒機制;
(四)指導全國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加強行風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
(五)指導監督各會員單位在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六)指導跨區域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七)開展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國際合作。
第七條 中國足協會員單位按照本辦法和相應章程負責所轄範圍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職責包括:
(一)建立健全所轄範圍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制度,完善組織和運行機制;
(二)完善項目競賽規程,規範所轄範圍社會足球賽事活動;
(三)加強對所轄範圍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參賽隊伍的賽風賽紀教育管理;
(四)指導下級會員單位履行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五)定期組織開展賽風賽紀宣傳教育,提高參與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各類人員的法紀和規則意識;
(六)開展所轄範圍賽風賽紀違規查處;
(七)落實《中國足球協會社會足球賽事嚴重違規違紀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向中國足協及時上報地方(行業系統)嚴重違規違紀人員、球隊信息情況;
(八)對納入中國足協足球行業禁業名單和社會足球賽事嚴重違規違紀懲戒對象名單的人員、球隊在所轄範圍內的處罰執行。
(九)應按照分級監督管理要求制訂相應預案,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八條 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組織者(包括足協、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非政府組織機構、個人等)應當成立賽事(賽區)組委會,制定並完善賽事規程和組織管理規定,建立賽風賽紀風險分級制度,採取相應管控措施,防範化解賽風賽紀風險。賽事主辦方應承擔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主體責任,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其所組織的賽事活動賽風賽紀管理工作。
第九條 社會足球各參賽主體按照“誰參賽、誰負責”原則,承擔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的賽風賽紀管理職責。
第十條 中國足協及會員單位應主動加強與公安、宣傳、網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聯絡,通報工作情況,在輿論引導、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方面建立聯動機制,形成賽風賽紀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管理單位應定期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和中華體育精神,提高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參與者的法紀意識、誠信意識、規則意識。加強對社會足球活動參與者的體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訓練和參與社會足球賽事活動中將賽風賽紀教育作爲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 辦賽主體建立賽風賽紀教育准入制度,將賽風賽紀教育納入參與各類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的基本審覈條件。
第十三條 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在賽前賽中開展形式多樣的賽風賽紀宣傳培訓和警示教育活動。
第四章 違規行爲
第十四條 賽風賽紀違規認定應當依法依規、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違規違紀行爲由《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定性。其中,嚴重賽風賽紀違規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參賽資格規定,在年齡、性別、身份等方面弄虛作假的;
(二)攻擊裁判員和競賽官員、故意傷害對手或他人、打架鬥毆等賽場暴力行爲的;
(三)消極比賽等非公平競賽行爲;
(四)鬧賽罷賽、無故棄權等擾亂賽場秩序的;
(五)爲謀取不當利益,操縱比賽的;
(六)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其它違背體育精神和道德風尚,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中國足協公開舉報方式,受理社會足球賽事活動賽風賽紀舉報。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及時對賽風賽紀違規行爲開展覈查,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違規行爲處理的程序爲:
(一)比賽監督、裁判監督、裁判員在賽後24小時內向賽事組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資料;
(二)會員單位、俱樂部或其他相關方在賽後24小時內向賽事組委會遞交申訴報告;
(三)賽事組委會受理後,可要求涉事各方提供相應的補充證明材料,然後根據有關各方提供的陳述、聲明、證言、錄音錄像等相關材料進行判定。必要時,組委會可組建技術專家組對相關情況進行判定;
(四)滿足中國足協《非正常比賽技術評定辦法》評定機制啓動條件的,賽事組委會將按照該辦法啓動處理程序;
(五)賽事組委會(紀律機構)給出處理意見。超越本賽事管理權限的,向中國足協報告,由中國足協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對於嚴重違規違紀的人員或單位,賽事組委會(紀律機構)可作出以下處理:
(一)取消本次賽事活動體育道德風尚、公平競賽等獎項評選資格;
(二)取消本次賽事活動參賽資格、比賽成績等;
(三)禁止參加中國足協及各會員單位(足協體系)舉辦的比賽6個月以上至終身,列入中國足協社會足球賽事嚴重違規違紀懲戒對象名單;
(四)球隊集體或球隊多人次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的,應追究隊伍賽風賽紀責任人、領隊、主教練等人員的責任,並給予警告至停賽等1項或數項處罰;
(五)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八條 參加全國性社會足球賽事,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除對運動員、球隊官員、球隊等進行處理外,根據情節輕重,可對涉事球隊所屬會員單位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理:
(一)同一場(或一項)比賽連續2次以上賽風賽紀違規的;
(二)兩年內曾因賽風賽紀違規受到處理的;
(三)違規行爲致使賽事品牌和行業公信力受到嚴重損害的;
(四)煽動、組織、參與賽場內外的暴力行爲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五)賽場上嚴重犯規、暴力行爲、大規模衝突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採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二)積極賠禮道歉及主動賠償對方損失的;
(三)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違規行爲且經查屬實的;
(四)配合查處違規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各級社會足球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管理,引導觀衆文明觀賽,營造有序觀賽環境。觀衆行爲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通過操縱比賽等方式從事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查處。
第二十三條 處於禁業、禁賽期限內的人員參加中國足協及會員單位(足協體系)舉辦的比賽,將追究賽事舉辦方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涉及多個單位聯合組織舉辦的社會足球賽事活動,如出現賽風賽紀違規的,依據賽事合作協議約定責任承擔方式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對賽風賽紀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或更高級別管理單位提出申訴。符合體育仲裁申請條件的,可依法申請體育仲裁。
第二十六條 外國運動員或球隊官員在中國境內參賽違反賽風賽紀規定的,由賽事活動組織者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足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現代快報/現代+綜合中國足球協會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