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指鹿爲馬、顛倒黑白 獨創的2758號決議案之國際法詮釋
▲中國的主張完全是指鹿爲馬或顛倒黑白的國際法詮釋。(圖/路透)
●蔡榮祥/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
2025年9月30日中國發表關於1971年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2758號決議案的立場文件,宣稱該決議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徹底解決了包括臺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更早之前中國關於2758決議案的論述是2024年5日19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傅聰大使在《人民日報》發表題爲《聯大第2758號決議權威不容挑戰》的署名文章。
所謂臺灣歸還中國 這個中國就是指中華民國
這兩篇文章的論證軸線是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把日本竊取的包括臺灣在內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當時的中國是中華民國)。1949年10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得以繼承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臺灣的主權,在國際關係代表全中國,包含享有和行使中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聯合國1971年的2758號決議的前提基礎是一中原則,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國的主張完全是指鹿爲馬或顛倒黑白的國際法詮釋。中國駐聯合國傅聰大使指出1943年《開羅宣言》和1945年《波茨坦宣言》明確規定把日本竊取的包括臺灣在內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這些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構成了戰後國際秩序的組成部分,也在法律上確認了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領土。
然而,所謂臺灣歸還中國,這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開羅宣言聲稱此次戰爭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重申中國爲四強之一的地位,指出日本於九一八事變後自中國侵佔的領土(包括旅順、大連租借地)及臺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宣言重申開羅宣言的諸項內容必須實施。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在國際法的效力上是新聞公報和政策聲明。
國際戰爭後解決戰爭時期被侵佔的領土要依照和約來解決。1951年49個同盟國和日本齊聚美國舊金山討論和約內容,最終46個國家簽署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皆沒有參加舊金山和約的討論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以沒有參加是因爲1951 年時,絕大多數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仍承認中華民國(ROC)是中國的合法政府,不承認北京政權。
因此,西方主導的會議沒有邀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之所以沒有參加的原因是蘇聯堅持中國應該由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反對邀請臺灣的中華民國出席。美國與同盟國擔心邀請中華民國 (ROC )的爭議會讓蘇聯與共產陣營杯葛整個會議,所以乾脆不邀任何一箇中國參加。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換言之,這條條文並沒有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等島嶼的權利之後,要交還給誰。這就是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由來。臺灣的最終地位問題在舊金山和約中留白,因爲美、英等主要戰勝國並未承認中華民國對臺灣的主權,遑論臺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用獨創的中國國際法 混淆、誆騙國際社會的視聽
中國最新關於2758決議的立場文件以及中國駐聯合國大使傅聰的聲明文章提到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式上乾淨徹底地解決了包括臺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明確了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一個國家,明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只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不存在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
事實上這一段話是指鹿爲馬和顛倒黑白的觀點。2758決議的內容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爲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關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中國總理周恩來曾經跟當時美國的國家安全顧問季辛吉(Henry Kissinger)抱怨2758號決議中,不可能加入有關臺灣地位的條款,而且如果該決議通過,臺灣的地位仍未決定;支持決議的國家並沒有考慮到這一方面的問題,我們擔心的是,如果我們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得以恢復,而臺灣的地位卻懸而未決,我們就不得不考慮這個問題。
換言之,連中國永遠的總理周恩來都認爲2758決議案並沒有解決臺灣地位的問題,但現在中國卻曲解扭曲相關的內容,認爲2758決議案解決了臺灣地位的問題,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根據國際法學者戴傑和葛來儀的研究,2758號決議並未聲稱解決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問題;單憑該決議,它無法做到這一點;聯合國大會有權以多數票決定誰可以代表會員國,包括決定某個所謂代表是否已經被該會員國執政政府承認;2758號決議所涉及的就是這個問題,更廣泛地說,也涉及哪個政府可以代表已是聯合國會員的中國;聯合國大會在2758號決議中承擔決定某一特定政府是否代表特定會員國(從而能在聯合國行使該國權力)的有限問題的權力,似乎並無爭議。
更重要的是,戴傑和葛來儀認爲聯合國並不具備獨立決定臺灣國際法地位的權力;聯合國大會並非具有普遍立法權的國際立法機構,無法爲國際社會甚至聯合國會員國制定法律;國際法律制度衆所周知缺乏這樣一個全面立法機構,這也是國際法律秩序與各國國內法律秩序之間的一個主要區別;聯合國大會更不是一個國際法院,無權裁定具體法律問題,例如臺灣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的簽訂確立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終戰安排,然而中國卻利用1949年的政府繼承理論來誆稱其早於舊金山和約簽訂前兩年已擁有臺灣主權。其次,從1949年到1971年2758號決議通過前,中華人民國共和國並沒有在聯合國享有和行使中國代表權。
換言之,中國對於臺灣屬於一箇中國的主權主張不僅可以回到未來,同時還出現嚴重的時間斷裂。如果中國從來沒有統治過臺灣一天或一小時或是一秒,但卻想透過認知作戰和歪曲史實的方式來宣稱對於臺灣擁有主權。
中華民國在1996年總統大選之後已成爲正當合法統治臺灣的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互不隸屬。中華民國臺灣具有土地、人民、政府和主張自己是國家的完整主權要素,我們呼籲國際社會應該正視臺灣的主權地位是屬於臺灣全體國民,從來不屬於中國,更不能讓中國用自己獨創的中國國際法來混淆和誆騙國際社會的視聽。
▼呼籲國際社會應該正視臺灣的主權地位是屬於臺灣全體國民,從來不屬於中國,更不能讓中國用自己獨創的中國國際法來混淆和誆騙國際社會的視聽。(示意圖/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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