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抓閃兵藝人都上銬 是公審還是作秀

檢警偵辦閃兵案,多名藝人被上銬的畫面在各大媒體整天傳送,引發討論。記者王長鼎/攝影

檢警偵辦閃兵案,多名藝人被上銬的畫面在各大媒體整天傳送,閃兵行爲確實不應該,但外界也質疑爲何涉性侵的三立電視前資深副總經理兒子龔益霆不需上銬、逃兵的藝人卻要上銬?是檢警執法標準因人而異、還是爲凸顯藝人逃兵的大秀?都可看出第一線執法人員的應變能力、人權意識都有待加強。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役男若蓄意逃避兵役,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兩波檢方對閃兵藝人的偵辦處分,幾乎全是交保、保金在20萬至50萬間,多數藝人到案後都坦承花錢買免服兵役。這樣的罪名與行爲,檢方過去即使起訴,以法院歷年來的判決結果,多數判決刑期都在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

目前兵源不足確實是國安隱憂,藝人閃兵的問題雖凸顯社會防衛意志薄弱問題。但從過去司法機關的處分、判決結果,對於尋找漏洞逃避兵役者,雖有其道德上該被譴責與爲相關行爲該負的責任,但少有罪大惡極的重刑犯。在此情況下,後續的執行拘提、逮捕真有上銬的必要性?

面對外界的質疑,警方的解釋說詞是:受檢察官指揮執行拘提時,依法可以視現場情況上銬。法源依據則是依據「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4條,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

對於在拘提藝人修杰楷時,傳出檢警一早入屋逮人上銬、小孩目睹父親被抓人而受驚嚇的說法。警方特地澄清至修杰楷住處時,是將他帶出門到電梯口才上銬,並無當着其子女面前上銬。

這樣的說詞,正好顯示第一線執法人員也知道,即使是檢察官開立拘票,執行拘提並非一定要現場上銬,法條的規定是「得」、不是「應」,當然可視現場情況判斷有無必要上銬、需不需要使用戒具。但另一方面,警方又宣稱是爲避免情況不一、決定對4名藝人都上銬,這般僵硬的執法思維只凸顯其便宜行事心態,在當事人沒有攻擊、企圖逃匿等各種危險表現下,上銬的必要性,自然得接受檢視。

檢警幾波追查閃兵、因爲藝人涉案而受到高度關注,但除逃兵者外,更重要的是追查是系統性的逃兵產業鏈非法集團成員,包括已知有員警泄漏個資、有醫師協助出具不實證明、或有專家指導如何在體檢上取得免服役資格等,這樣的調查、阻絕系統性的犯罪值得被肯定。

不法閃兵的藝人當事人有其該負的責任,檢警追查也有其必要性,但在執法過程中,真有需要對任何乖乖配合辦案者上銬、甚至以公審方式曝光?警方的執法立場與思維,真的有很大改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