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曹董可以信口開河 清大卻不能胡言亂語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1500萬元的清華大學捐款陷入羅生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1500萬元的清華大學捐款陷入羅生門,雖然清大兩度澄清並未收到捐款,卻依然有綠營側翼試圖以清大前校長陳力俊的禮貌性「相信曹董」演講內容,乃至舉聯電與清大的合作案爲佐證,試圖模糊焦點。事實上,從大學捐助相關法規的演進,就很容易釐清這起羅生門的是非糾葛,更毫無道理讓依法行政的清大背黑鍋。

從時點來說,曹興誠「輸棋」給沈君山,應允捐款清大,乃至聯電與清大1500萬的合作計劃,大約是在1995~96年前後。而關於強化大學自主和財務管理的《大學法》,卻是於十年後才修法,各大學也陸續依據新《大學法》精神以及教育部函示,經校務會議議決增修了相關的規定以及施行辦法。

自此以後,無論公私立大學,對於主動向外募款、被動接受捐助,乃至與企業進行合作計劃案等,無論資金流入流出、受惠或合作對象、能否節稅、如何獎勵等,均有更爲具體的定義甚至個別適用規範,學校不僅須受教育部等政府單位監督,若有違規還須受處罰。

或謂,曹董允諾捐款當時,既無新修《大學法》可依循,清大也未必有具體捐款辦法。殊不知只要是涉及金錢,就會有入帳問題,乃至隨之而來的稽覈、甚至須提報至校務會議通過等法規程序,否則就可能違法。換言之,相較曹董說有開支票、聯電與清大有合作案等說法,清大有收到捐款支票就必然要說有、沒有收到就是沒有,那有把合作案視爲現金捐款的胡言亂語空間?

畢竟,產學合作計劃本應有清晰定義及適用法規,豈能與捐款混淆或相提並論。除非曹董與聯電能證明,該合作案無對價關係、未約定成果回饋、相關資金清大也可自由運用。但從聯電前總經理指稱,「1500萬元在當年對於曹興誠或聯電均非小錢,就以合作計劃處理,時任校長沈君山能接受,聯電也運用研究成果…」來看,顯然已自證並非曹的個人捐款。

至此,這起羅生門事件的輪廓也愈來愈清晰,很大概率是因爲當年尚未對所謂「企業家捐款獎學」有清楚的定義與相應法規可循,以致留給當事人可以打迷糊仗的空間,意圖以企業出資與大學合作之實,以換得個人捐款獎學美名。但學校終究須依法行政,絕無可能陪着弄虛。

無人否定當年清大與聯電合作終究是美事一樁,面對質疑,曹董或挺曹董者大可以「當年法令未明,致誤以爲企業出資合作也是捐款」冷處理帶過,卻選擇硬拗,甚至充作大罷免政治鬥爭柴火。在面對曹董動輒信口開河捐這捐那、相關法令更爲明確的今天,就更加有辨明的必要。畢竟,這事涉究竟是爲求公益不惜自割身家、抑或慷他人(公司)之慨以求虛名,又豈容再打迷糊仗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