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直播打賞不能只靠平臺

文/王成

眼下,網絡直播已經成爲一種普遍的互聯網娛樂方式,一些違規內容也逐漸增多。近日,抖音直播在北京啓動“2025共建文明直播”溝通會,專家學者、主播與直播機構代表、抖音直播治理工作人員齊聚一堂,共同探討直播行業生態治理的成果、難點及長效機制,推動直播行業行穩向善。

網絡直播並無原罪,但不加限制、缺乏管理的流量一定是劣質的。主播依附平臺而生,是平臺海量內容的重要生產者。精準治理直播亂象,平臺就必須建立起正向的信息傳播規則,就必須在“利益鏈條”上給予更清晰的價值指向。對此,抖音一直在積極行動,不斷完善直播治理制度。僅在今年一季度,主播誘導打賞違規數量就下降25%,用戶對誘導打賞的舉報率更是大幅減少72%。

在平臺內部全力圍堵無良網紅的同時,抖音也在“治本”上進行了大量努力。前段時間,有多名主播在塑造單身女富豪人設,以婚戀、贈送名錶、線下見面爲由,在第三方平臺誘導用戶打賞、實施欺詐,而這些主播均來自同一公會,涉嫌違法犯罪。對此,抖音主動蒐集線索後上報公安機關,共抓獲涉案人員21名涉案人員,其中11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作爲“第一責任人”,平臺不斷細化治理手段是分內之責,但也要看到,打造健康合規的直播生態不可能完全依賴平臺努力。就拿直播打賞來說,儘管抖音在主播側已設置了較爲細緻的梯度處罰手段,但仍難以全面覆蓋形形色色的違規行爲,特別是在線上站內進行隱晦溝通、轉至抖音之外的社交媒體溝通或線下見面等情況,超越了平臺視野。

而對於平臺內部直播打賞的存在一些糾紛,一些網絡熱門觀點也有失偏頗。比如有人建議,爲避免激情打賞,應當建立用戶消費冷靜期,設置單日打賞上限,觸發24小時延遲到賬,允許用戶無條件撤回。然而從法理上看,打賞冷靜期與《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精神,無疑是相悖的。直播打賞屬於一種消費行爲,打賞者和主播之間實際上存在對價給付,主播提供了娛樂表演,消費者給予報酬,即時成立消費合同關係。倘若消費者可以無視法律,動輒要求退還,那將是對契約精神的破壞,也突破了合同法律的底線。這就如同“看完了電影就喊退票”,“享受完會員服務就要退費”一樣。

再比如,有人認爲懲治網紅擺拍造假不能等着警方介入,平臺必須負起責任進行甄別。但設想一下,一個網紅在直播中虛構自己的經歷欺騙粉絲,甚至冒充親友在評論區自導自演跟評吸引眼球,如果警方不介入,該如何判定其是在擺拍造假?平臺客觀存在難以識別、因線下行爲進行賬號處置的法律依據存在爭議等難點,自然需要在警方行動之後,方能行使自身權力,將造假賬號無限期封禁。

總體來看,市場交易自由,自己爲自己的行爲負責,形成一種“我對你對我負責”的相互性,纔會有市場的繁榮和權利的保障。同時,今天的主播已經成爲國家層面所認可的職業類型,而非娛樂羣體,直播行業的治理也應該充分考慮主播這一新型職業羣體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訴求。因此,治理直播生態,就如同打擊假冒僞劣、守護食品安全等問題一樣,平臺需要負責但不能只有平臺負責,監管機構、主播(商家)、消費者在內的社會各方都需要共同參與起來,方能形成最強大的力量,而非一味泛化平臺責任,令問題的關注點失焦。

就像我們通過勞動獲得的報酬應得到保護一樣,直播是國家支持的新興業態,也是就業的一部分,這種勞動所受到的監管應當遵循法治化、規範化的軌道,不應被另眼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