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中的“行人安全距離”於法無據,考量“注意義務”才更合理
澎湃新聞記者 譚君
青島“行人轉身相撞案”剛被澄清,另一起相似案件又引起關注。
這起“行人轉身相撞案”發生在2016年10月17日的遼寧瀋陽街頭,法院認定在後的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被判決承擔主要責任。
後方的行人在上訴時稱自己盲殘4級,當時是在盲道上走路,對方視力好,還侵佔盲道,應當負全部責任。
在法律專家看來,“行人安全距離”並非法律概念,更無相關規定,相比之下,考量行人的“注意義務”更爲合理。司法實踐中,轉身相撞而引發訴訟,雙方是否有過錯,有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評判在具體情境下誰欠缺注意從而舉止偏離了一般人覺得正常的標準,通常偏離得越多,過錯越大。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相似的案件中,也有法院並未使用“行人安全距離”的概念。在上海徐彙區法院判決的一起行人轉身相撞案中,轉身的80歲老人的柺杖碰到路過的70歲老人的雙腿致其摔倒受傷,轉身者未注意察看身旁或身後有人,行進者忽視觀察周邊行人動態,雙方均有過錯責任,轉身者最終承擔 50%的賠償責任。該起判決,法院依據的是“注意義務”。
盲殘4級行人與轉身行人相撞,法院認定未保持安全距離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遼01民終1296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女士在瀋陽市和平區中興街市場由東向西行走,姚先生在其身後行走,秦女士轉身與姚先生相撞後摔倒受傷,經診斷爲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左側少量氣胸、骨質疏鬆等,住院10天,姚先生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女士稱胸悶氣短10天入院,經診斷爲左側液氣胸,住院31天。事後,秦女士起訴,要求姚先生賠償經濟損失128234.49元(暫定),包括醫藥費38470.01元、護理費8544.4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8120元以及殘疾賠償金等。
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姚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女士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情況變化,導致與秦女士相撞,故應對秦華身體健康受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女士作爲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未確認身後路況安全的情況下轉身行走,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姚先生的賠償責任。
據此,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姚先生賠償給秦女士醫療費26913.33元、護理費752.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交通費500元。
一審判決後,秦女士與姚先生均上訴。秦女士稱,一審判決在沒有調取公安機關案卷的情況下,主觀地認定她在正常行走時,突然“轉身行走”與姚先生相撞倒地受傷,進而認定其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姚先生上訴稱,秦女士轉身往回走的過程中與他發生剮蹭,摔倒了。而他是盲殘4級,當時是在盲道上走路,對方視力好,還侵佔盲道,應當負全部責任。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亦認爲,本案中,姚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女士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況變化,導致與秦女士相撞,故應對秦女士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女士作爲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與姚先生相撞過程中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姚先生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關於兩人的責任認定具有合理性,二審予以維持。
法院同時認爲,經查,秦女士在醫院支出的費用,主要是治療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雖然姚先生對治療費用提出異議,但秦女士的治療是其經治醫院根據其病情進行治療,且姚先生未舉證證明秦女士有過度醫療的事實,故對姚先生主張秦女士住院費中有2萬元是治療冠心病、低鉀血癥、骨質疏鬆等病的抗辯,不予採納。
2018年3月16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改判姚先生應賠償秦女士醫療費的70%,爲26722.37元,同時維持一審法院關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交通費的判決內容。
中國裁判文書公佈的另一份再審裁定書顯示,在瀋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後,秦女士仍不服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7月16日,秦女士又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當日,瀋陽中院裁定準許。
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 26341-2010),視力殘疾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爲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爲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四級殘疾是指視力爲0.1~<0.3。
專家:法律上並無“行人安全距離”一說,“注意義務”更妥當
澎湃新聞注意到,瀋陽“行人轉身相撞案”判決,同樣引起了廣泛的爭議和討論。值得關注的是,行人走在路上應該有多大的注意義務?行人轉身與身後行人相撞,如何區分責任大小?輿論熱議的“行人安全距離”是否算得上法律概念?澎湃新聞採訪了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維飛。
“只要一個人的行爲有可能不合理地影響到他人,那麼其就要注意避免這種影響,從這個角度看,走路或跑步時,只要有可能不合理地造成他人損害,那麼其就有注意義務避免這種損害。”孫維飛介紹說,影響或損害別人的可能性越大,則注意義務越高。例如,跑步時比走路時的注意義務自然要高些。同時,一個人也要注意防範自己的不當舉止給自身帶來損害,法律上叫做“不真正義務”。一名行人轉身與其他行人相撞而遭受損害,此時,誰必然有責任,或誰的責任必然更大,要根據具體情形進行具體分析。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了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即“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一般侵權行爲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中,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需滿足四個要件:一是行爲人實施了某一侵害行爲;二是行爲人行爲時有過錯;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四是行爲人的侵害行爲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孫維飛介紹,青島普法案中視頻顯示在後行走的人似乎顧右而忘了左,和轉身的人一樣,都有注意力不夠集中從而舉止不當的過錯。而前述瀋陽中院的判決中,因沒有披露視頻證據,僅從判決書呈現的事實和理由來看,這個判決結果是錯誤的。
孫維飛說,行人的速度在不同情況下會有很大差異,泛泛談“行人安全距離”並不妥當,也沒有專門的“行人安全距離”這樣的法律概念和相關規定。例如,景區人流密集時,移動緩慢,又是幾乎人貼人,也談不上有違反安全距離的問題;但在跑道上跑步時,適當注意與在前面的跑者保持不要太貼近的距離,相信也是人之常情。
孫維飛還介紹,司法實踐中,轉身相撞而引發訴訟,雙方是否有過錯,有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即評判在具體情境下誰欠缺注意從而舉止偏離了一般人覺得正常的標準,通常偏離得越多,過錯越大。
據另一份判決書顯示,2018年,上海市徐彙區法院也判決了一起行人轉身相撞案。該案中,80歲的查某在公交車站臺手拄柺杖查看站牌,她轉身時柺杖碰到路過的70歲的馬某雙腿,致使馬某摔倒受傷。後馬某起訴查某賠償醫療費11萬餘元。
徐彙區法院認爲,該案中馬某摔倒受傷與查某在看站牌時手拄柺杖轉身存在因果關係。同時,查某已年近 80 歲,即使看完站牌立即轉身,其動作幅度也不會太快,但因爲其當時手拄柺杖、在轉身時仍應注意察看是否身旁或身後有人,但查某未對此進行關注,應承擔過錯責任;而馬某在外行走時,尤其是走過公交車站、在行人及候車人員相對較多區域,更應保持應有的注意力,且從馬某摔倒受傷的情況分析,其當時行走的速度應是較快的,亦忽視了周邊行人或候車人員的動態,導致自己絆到查某的柺杖摔倒受傷,對此馬某也應承擔過錯責任;基於雙方均有過錯責任,該院判決查某應對馬某受到的損害承擔 50%的賠償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徐匯法院的判決中,法院並未使用“行人安全距離”,而僅依據“注意義務”的概念。
本期編輯 邢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