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遭「背後熊抱36秒」 高雄男惡行曝光辯:離別擁抱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與前女同事A女因業務洽公,兩人離開時,陳男竟在玄關處從後方環抱A女長達36秒,即使A女掙扎拒絕,陳男仍不鬆手,直到A女發現監視器並警告,他才罷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與前女同事A女因業務洽公,兩人離開時,陳男竟在玄關處從後方環抱A女長達36秒,即使A女掙扎拒絕,陳男仍不鬆手,直到A女發現監視器並警告,他才罷休。事後陳男辯稱「只是離別擁抱」,但法官不採信,認定他涉犯強制猥褻罪,重判9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與A女曾是同事,113年8月28日下午,兩人一同前往高雄某建商洽公,結束後準備離開時,陳男竟在一樓玄關處突然從後方環抱A女腰部。A女當場掙扎並要求「放開」,但陳男置之不理,持續緊抱36秒,直到A女轉頭髮現監視器,冷靜告知「後面有監視器」,陳男才鬆手。
陳男到案後否認強制猥褻,辯稱只是因A女丈夫對兩人關係不滿,雙方決定不再合作,他纔想「擁抱致意」,並無性騷擾意圖。辯護律師也稱,A女當下未激烈反抗,事後還與陳男並肩離開,不符合一般性侵被害人的反應。
但法官審理後認爲,A女已明確拒絕,陳男仍強行環抱,已構成「違反意願之方法」,且從背後環抱行爲帶有性暗示,客觀上足以刺激他人性慾,屬於猥褻行爲。此外,監視器畫面顯示A女緩慢轉身,明顯是在掙脫,陳男直到被警告有監視器才放手,更證明其行爲具強制性。
法官考量陳男無前科,但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未與A女達成和解,依強制猥褻罪判刑9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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