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

每經AI快訊,5月16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的鎖定要求,對被吸並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設置 6 個月鎖定期,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18 個月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並方其他股東不設鎖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