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新規 加強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
中國商報(記者 馬文博)證監會近日公佈《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公告規則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規則對超募資金用途作出明確限定,並強化了對控股股東等關聯方佔用資金行爲的監管,這一舉措體現了監管層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深度關切。
嚴格資金使用要求
據瞭解,證監會現行募集資金持續監管規則主要爲《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2號指引)。該規則最早於2012年12月發佈,於2022年法規整合時進行細微調整。
此次修訂將2號指引名稱修改爲監管規則,在規範性文件內部體系中由監管指引層級提升至基礎規則層級,引導市場各方更加重視規範使用募集資金。
本次修訂修改條文12條,新增9條、歸併1條、刪除1條。在具體規定方面,規則強調募集資金使用應專款專用,專注主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募集資金使用提出總體要求,強調應堅持專款專用,用於主營業務。同時,規定明確,超募資金最終用途應爲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回購註銷,不得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借款。
新智派新質生產力會客廳聯合創始發起人袁帥表示,規則的發佈有助於引導上市公司將超募資金投入到能切實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未來發展的項目中,避免資金被隨意挪用至非核心業務領域,從而確保資金使用的高效性和合理性,推動上市公司專注於主業發展,提升整體經營質量。例如,一些科技類上市公司若獲得超募資金,按照規定將資金投入研發新項目,能夠加速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升級,提升企業在行業內的競爭力。
此外,規則從嚴監管募集資金用途改變和使用進度緩慢,明確了募集資金用途改變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終止原募投項目而實施新項目或者永久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投項目實施主體或實施方式等,在此基礎上強調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適用的罰則。同時,強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不得佔用募集資金,上市公司發現相關情形時應主動進行信息披露,防止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袁帥認爲,投資者基於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用途的預期進行投資決策,若資金被關聯方佔用或用途被隨意改變,將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新規的實施可以讓投資者更加清晰地瞭解資金流向,增強投資信心,維護資本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加強自律強化監管
規則還督促中介機構履職盡責。針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發生較大變化的情況,保薦機構應發表意見,說明原因及前期保薦意見的合理性。規則規定保薦機構應及時開展現場覈查,發現募集資金存在異常情況的應及時、主動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在監管方面,規則提出,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自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監管問詢;發現違反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則採取相應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處罰。在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爲,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袁帥表示,從維護市場秩序角度來講,嚴格的募集資金監管規則有助於營造健康、有序的資本市場環境。當上市公司都能按照規定合理使用募集資金時,市場資源將更傾向於流向有潛力、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推動整個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同時,這也提升了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吸引更多長期資金入市,爲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證監會此次發佈的規則是資本市場監管體系不斷完善的體現。”袁帥認爲,這不僅有助於規範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行爲,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還將推動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在未來的實施過程中,需要上市公司、監管部門等各方共同努力,確保新規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