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八批)發佈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八批)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4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相關規定,現將《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八批)予以發佈。

特此公告。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八批)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6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八批)的公告》的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第十八批)的公告》相關事項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爲切實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提升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稅收管理質效,更好地維護納稅人權益,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了《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制發了《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0號),進一步優化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管理機制。對於免徵車輛購置稅的專用車輛,通過《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納稅人購買列入《目錄》的專用車輛可享受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

二、本批《目錄》基本情況

第十八批《目錄》內容分爲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爲新增車型,涉及此次共審查通過的193家企業的548個車型。第二部分爲撤銷車型,涉及63個吸引壓送車車型,撤銷原因如下,2024年12月31日,《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分類、名稱及型號編制方法》(gb/t 17350-2024)發佈,將吸引壓送車的定義調整爲:裝備有真空泵、空壓機、除塵過濾系統、真空吸引裝載系統等裝置,能對乾燥粉粒物料進行真空吸引裝料和卸料,在設計、製造和技術特性上用於運輸乾燥粉粒物料的運輸類專用汽車。按照上述標準要求,吸引壓送車首次明確爲運輸類專用汽車,而不再屬於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因此,將63個型號的吸引壓送車產品從《目錄》中撤銷。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符合條件的專用車輛如何申請列入《目錄》?

對於擬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車輛生產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按要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提交申請材料。

(二)未通過技術審查如何處理?

未通過技術審查是指申請人通過申報系統提交相關資料,由於不符合《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技術要求》規定、材料提交不全、填寫有誤等原因,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裝備中心)給予“不通過”結論的情形。對於未通過技術審查的情況,若申請人不認可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可以通過申報系統隨時重新申報;在重新申報時,可對裝備中心技術審查結論提出自己的意見,並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裝備中心重新給予技術審查結論。若申請人仍不認可裝備中心重新審查結論,可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務電話平臺諮詢、建議、投訴,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反映相關問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按照程序予以辦理。

(三)列入《目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對於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可在所生產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註免稅標識。稅務機關依據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爲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舉例說明:a公司於2025年5月6日生產一臺專用車輛,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十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註免稅標識,購買該專用車輛的b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四)《目錄》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如何辦理免稅?

根據規定,《目錄》發佈前已出廠銷售的專用車輛,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註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以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

舉例說明:a公司於2025年5月6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a公司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註免稅標識。之後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十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在第十八批《目錄》發佈後,a公司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註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依法享受免稅政策。

(五)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後專用車輛納入《目錄》如何處理?

實行《目錄》管理後,如果納稅人購買了專用車輛並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後該專用車輛列入了《目錄》,申請人可在所銷售車輛的車型列入《目錄》後,在所銷售車輛的車輛電子信息中標註免稅標識,重新上傳。納稅人可憑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舉例說明:a公司於2025年5月6日銷售給b納稅人一臺未列入《目錄》的車輛,b納稅人購車後繳納了車輛購置稅,之後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第十八批《目錄》包含了上述銷售車輛的車型,a公司在第十八批《目錄》發佈後,可以修改b納稅人所購車輛的電子信息,標註免稅標識並重新上傳。b納稅人可憑藉免稅標識及其他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六)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還可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嗎?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從《目錄》或《清單》中撤銷的專用車輛,自撤銷公告發布之日起,工業和信息化部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舉例說明:2025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目錄》撤銷了c公司所生產的a車型,c公司在2025年5月8日上傳a車型的車輛電子信息時仍標註了免稅標識,此時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將不再接收a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

(七)從《目錄》或《清單》撤銷的車型,是否能繼續享受免稅政策?

第十八批《目錄》公告發布後,只允許有免稅標識的撤銷車型車輛享受免稅政策。

舉例說明:2025年5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目錄》撤銷了63款吸引壓送車車型。a公司生產的吸引壓送車車型雖然在63款撤銷車型之中,但a公司5月6日之前生產的,且有免稅標識的吸引壓送車,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後仍可以繼續享受免稅政策;a公司在2025年5月6日及以後生產的吸引壓送車,因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將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識的車輛電子信息,所以無法享受免稅政策。

上觀號作者:上海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