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還是冤枉?法官認證「可能不知情」 大車司機獲勝
肇事逃逸還是冤枉?法官認證「可能不知情」,大車司機提告獲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雄一名貨運曳引車司機阿國(化名),因在路口右轉時與一輛休旅車發生輕微擦撞,事後卻未停留現場,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認定違規,處以30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個月並強制參加交通講習。阿國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堅稱自己根本不知有發生碰撞。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案件發生在去(2024)年7月8日下午5時許,在岡山區岡燕路與聖森路口,阿國駕駛曳引車右轉時,與一輛休旅車發生擦撞。警方依行車紀錄器與現場勘驗資料認定,阿國在事故後未留下聯絡方式,也未依規定通知警方,因而舉發他違反「肇事逃逸(無人受傷或死亡)」規定。
交通局依據警方舉發,對阿國作出罰鍰與吊扣駕照處分。但阿國強調,擦撞位置發生在曳引車後方的拖板車部分,整輛車沒有晃動,也沒有碎片或聲音,他當下完全無法察覺,纔會駕車離去。若自己根本不知道有發生擦撞,何來「逃逸」可言?
交通局則主張,《道交條例》第62條的立法目的,是要保存現場以利釐清責任,即使駕駛人自認無責任,也不能逕行離去,否則就構成違規。警方提供的影像顯示,休旅車在碰撞後明顯停靠路邊,而阿國駕駛的曳引車卻直接駛離,因此處分並無不妥。
法官審酌後認爲,行政處分必須證明駕駛「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否則不得懲罰。從影像畫面來看,曳引車與休旅車確有接觸,但整個過程沒有明顯晃動或聲響,合理推斷阿國可能因車體龐大、碰撞位置在後方而難以察覺。既然難以確定他「知道或應該知道」發生事故,就不能認定有過失。
法官指出,行政罰與刑罰相同,均必須以「確實證明」爲原則,若機關未能舉證駕駛確實知情,就不得認定其違規。最終法院裁定撤銷交通局的處分,阿國免於罰鍰與吊扣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