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中西文明互鑑,共創人工智能治理新範式

來源:環球時報

在人工智能重塑人類文明的進程裡,不同文明交流互鑑是必不可少的。東西方哲學思想仿若江河匯流,既保留各自特色,又交融滋養人類文明。這場關乎人類命運的技術變革,既依賴西方理性主義洞察技術本質,也離不開東方整體思維把握文明脈絡。東西方思想在人工智能治理領域正譜寫和合共生的新篇章。

首先,形成整體性與分析性的認知互補。西方理性主義爲人工智能治理奠定方法論基礎。西方哲學自蘇格拉底開啓的理性思辨傳統,在人工智能領域結出了豐碩成果。強調分析性與系統性的思維方式,爲人工智能研發提供了嚴密的方法論基礎。歐盟《人工智能法案》將技術透明性原則寫入法律條文,正是這種哲學傳統在現實治理中的生動演繹。

中華文明整體觀爲技術發展注入生態智慧。中華文明“天人合一”的整體觀,則爲技術發展注入了人文溫度。從《禮記》“大道之行也,天下爲公”的社會理想,到張載“民胞物與”的生態倫理,中華文明始終將技術發展置於人與自然、社會的有機聯繫中。中國《新一代人工智能倫理規範》提出“生態優先”原則,要求技術研發必須統籌經濟效益與社會責任,展現出技術發展中的人文關懷。這種整體性思維在多個項目中得到實踐驗證,如杭州“城市大腦”項目通過實時交通數據分析優化信號燈配時,在日均千萬次調度中實現擁堵指數下降15%、能源消耗降低12%,展現了技術發展中的人文關懷與生態智慧的深度融合。

兩種認知範式正在形成互補。西方分析性思維幫助人類拆解技術黑箱,東方整體性視角引導我們把握技術發展的生態脈絡。這種融合正在創造理解人工智能的新維度——如同現代醫學將精準診療與系統治療相結合,技術治理也需要邏輯自洽與生態和諧的統一。

其次,在治理範式上,實現權利保障與責任共擔的協同進化。西方權利本位的治理體系通過現代轉化,構建起數據隱私保護的法律屏障。歐盟於2018年生效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確立的被遺忘權、可攜帶權等新型權利,以及算法歧視審查機制、算法公平標準,共同編織成嚴密的權利保障網絡。這種以個體權利爲核心的治理模式,爲人工智能劃定了倫理底線。

東方責任倫理則開創了技術治理的新境界。民本思想在當代轉化爲“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中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首創算法備案與倫理審查聯動機制,要求企業建立倫理風險防控體系。深圳率先成立的“人工智能倫理委員會”,通過行業自律機制實現技術研發與倫理審查的有效銜接,展現了責任共擔的治理智慧。

西方以“權利保障”爲核心,東方以“責任共擔”爲特色,二者並非對立,而是通過權利與責任的辯證統一、“協同進化”形成新型治理範式。歐盟《人工智能法案》引入的“高風險系統”分級制度,既包含權利保障的技術標準,也體現責任共擔的管理智慧;中國推行的“政府-企業-公衆”協同治理模式,則將個體權利保護與社會整體利益有機結合。這種協同進化的治理智慧,正在爲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提供可資借鑑的制度樣本。

再次,在實踐路徑上,需要技術創新與人文關懷的動態平衡。在數據治理領域,西方個人主義傳統催生了知情同意原則,GDPR規定的數據主體權利構築起嚴密的隱私防線;東方集體主義智慧則發展出場景化的數據利用模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創設的“單獨同意”制度,在保障個體選擇權的同時爲技術創新保留空間。這種平衡藝術在政務服務領域已經得到驗證。

在算法治理層面,西方理性主義傳統推動着可解釋AI的技術攻關,歐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高風險系統必須提供決策解釋;中國則倡導技術應用的場景化評估,通過持續迭代優化算法倫理。這種差異恰似西醫精準診療與中醫辨證施治的結合,共同指向更可信賴的人工智能系統。

最後,文明互鑑是通向命運共同體的智慧之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工智能倫理建議書》吸收各國文明成果,其“以人爲本”的核心原則正是東西方哲學智慧的共同結晶。當非洲農村接入北斗導航系統時,中國“數字包容”理念已在當地播撒下智慧的種子。在更多領域我們期待這種融合創新產生實質性成果。

站在數字文明的門檻前,我們愈發清晰地看到,人工智能治理的本質是價值觀的選擇。當西方理性主義的精密儀器遇上東方整體思維的生態智慧,當GDPR的數據權利遇見中國的技術向善理念,人類正在創造超越文明界限的治理智慧。這種和合共生的新範式,不僅爲人工智能發展指明方向,更昭示着在比特與神經元共舞的時代,技術終將成爲連接人類命運的紐帶,讓數字文明的成果惠及每個角落。(作者是聯合國互聯網治理論壇專家組成員、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