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警抓錯人害少年臉縫17針 監察院糾正彰化縣警局
▲監察院糾正彰化縣警察局。(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彰化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葉姓所長及2名員警前年身着便服未出示證件,誤認少年爲非法移工抓錯人,造成少年撞上耕耘機、臉部受傷縫17針,更將該少年強壓在地。監察院今(19日)指出,員警法治觀念不足與執法程序有誤,造成人權侵害,彰化縣警察局有監督違失之責,監察院通過糾正。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鹽分駐所葉姓所長及2名員警,2023年行經埔鹽鄉番金路時,發現1名騎腳踏車的17歲少年形跡可疑,誤認少年爲非法移工要抓人,少年見狀拔腿就跑,3名員警以勒頸、拉腳及擒抱等方式制伏,少年更用力掙脫,還撞上耕耘機,造成臉部受傷縫了17針。
監察委員蔡崇義、葉大華、紀惠容調查後,發現員警執法程序錯誤、傷害少年人權,情節嚴重。彰化埔鹽所三名員警違法攔檢少年,致生人權侵害,彰化縣警察局監督失當,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於113年8月19日通過糾正,並促請內政部警政署允應督飭所屬檢討改進。
調查指出,本案3名員警於112年7月4日常年訓練後,穿着便服,未攜帶密錄器,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在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僅以少年「騎車不穩、精神不濟、左右張望」爲由實施攔檢、盤查,並於追捕過程中進行強力壓制導致其受傷。員警辯稱發動攔檢、盤查的原因,系因轄區內發生多起竊盜案件,事發地點已經列爲治安熱點,然並無足夠客觀事證支持該行爲與當地竊盜案件之因果關係,缺乏合理懷疑之基礎,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此外,當時員警受訓後駕駛私人自小客車返所途中並非勤務時間,員警穿着便服,未攜帶密錄器,停車攔查少年時也未說明攔查原因,僅口頭表明「我們是警察」,在未出示證件的情況下,即對少年實施攔檢又壓制少年在地,執法程序不符規定、手段不符比例原則;另員警攔查前、後皆未依規定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諸多缺失已經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攔查時機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
監委指出,本案埔鹽所所長已有31年員警資歷,彰化縣警察局對於所屬員警也持續進行相關案例宣導及常練,卻仍再次發生憾事,警察未能遵循正確程序造成民衆受傷,彰化縣警察局監督失當,核有違失,須進一步檢討及改善執法方式,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要性。
調查報告另指出,埔鹽所3名員警與陳姓少年及其家屬調解成立,彰化縣警察局雖已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6條及第7條規定,對於帶班的葉姓所長從重核予記過1次處分,並調整爲非主管職務;另2名員警各核予申誡1次處分;時任溪湖分局分局長監督不周,予以申誡1次處分。
但監委認爲,本案員警涉有諸多缺失,包括執勤裝備不完整、執法程序不符規定、執法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攔查前後未依規定通報勤務指揮中心,以及治安熱點無法等同於臨檢合理性,已凸顯基層員警在實務執行與教育訓練間存有落差。彰化縣警察局未能確保所屬員警之教育訓練有效性,執法程序未能落實警察訓練中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具體要求及實施細節,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故監察院予以糾正。
監委蔡崇義、葉大華、紀惠容指出,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早已確立警察臨檢之合法性要件,警察對於合理懷疑,應經由主觀經驗並輔以客觀事實,綜合判斷後,符合要件始得發動檢查。埔鹽所因事發地點爲治安熱點遂加強巡邏,惟治安熱點之概念與發動攔檢之要件無法等同視之,即使轄區內攔查地點屬於治安熱點,仍須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警察職權行使法、內政部警政署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及內政部警政署執行路檢攔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等規定。
另三位監委說,埔鹽所3名員警對陳姓少年實施攔查導致陳姓少年受傷,當時媒體報導「警逮非法移工抓錯人,高中生慘摔頭破血流」、「針對移工的歧視性執法」等,已經影響警察警譽。經調查查證,本案3名員警攔查少年,系因爲轄區內接連發生民衆車內財物遭竊案件,員警見陳姓少年騎乘自行車時,使用手機、車身搖擺不定及左顧右盼等情,認爲有犯罪嫌疑,遂實施盤查,與非法移工無關。
監委指出,惟警察機關對於媒體誤解之報導,應該主動依據「警察機關新聞發佈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適時發佈新聞說明澄清或要求更正,從而建立媒體澄清程序,避免因不實之信息,導致民衆誤解與錯誤資訊擴散,並加強民衆與媒體之警政溝通,持續提升警察執法素養及社會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