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竟持刀猛砍當兵同梯 桃園男認錯當庭和解獲輕判
▲陳姓男子因債務糾紛,2023年1月間持刀向黃男興師問罪,雙方發生扭打,黃男頸部、手部與大腿遭砍傷。(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與黃姓男子曾爲服役期間同梯同袍關係,但因有債務糾紛,2023年1月間在桃園市桃園區向黃男興師問罪,雙方口角後發生扭打,陳持預藏尖刀朝黃頸部、雙手手臂與大腿等處揮砍,導致多處遭穿刺傷害,黃經送醫急救才救回一命;桃園地院今(21)日宣判,被告審理時當庭認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法官將殺人未遂罪改爲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陳姓男子與黃姓男子曾爲服役期間同梯友人關係,但有金錢債務糾紛,2023年1月28日晚間7時許,陳男前往桃園區宏昌八街民宅向黃商討債務問題,但雙方一言不合口角後相互扭打,陳竟持預藏尖刀朝黃頸部與大腿等處揮砍,黃以雙手阻擋,導致頸部、雙手手臂與左側大腿處受到穿刺傷害,黃男友人發現後報警處理,桃園警方據報到場,調閱現場監視畫面查出陳男犯行,黃男經送醫急救救回一命。
桃檢覆訊時,陳男坦承犯行,辯稱只是想教訓被害人,檢方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照片與被害人診斷證明,主觀上認爲被告下手力量之輕重,另根據證人指稱,被告持刀攻擊證人頸部等處,現場有濺血等跡證,其中頸部爲生命中樞,系人體要害部位,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不諱;法官查出,被告與告訴人爲當兵同梯朋友,雖有債務糾紛,但金額非巨且已談妥,彼此並無深仇大恨,案發時被告並未施加足以使刀刃完全刺入人體之力道,且非有意指向人體要害,而朝向證人胡亂揮舞,難以形成被告存有殺人主觀犯意之確實心證,變更起訴法條由殺人未遂罪改爲傷害罪。
法官審酌,被告僅因金錢糾紛及言語爭執即訴諸暴力,造成告訴人多處穿刺傷,惟念其坦承犯行,當庭與告訴人達成部分和解並願意賠償,法官審結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