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撞還被判賠後車!快速道路停路側揮手警示未放置故障標誌

民衆開車在國道、快速道路及一般道路發生故障、自撞停車時怎麼處理,萬一又被其他車輛撞上誰要負責任?陳男開車在臺62線東向基隆暖暖路段時,因故自撞護欄將汽車停放右側車道,卻遭後方一輛汽車撞上。法官認爲陳男僅揮手警示後方車輛,未在後方放置警示故障標誌,有違反交通法規的過失,判賠8510元給撞上的後車駕駛。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113年2月5日上午8時20分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基隆市暖暖區臺62線東向8.55公里處,因故自撞護欄而將肇事車輛停放右側車道,潘女駕駛小客車同向行駛至該地點撞上。

潘女提告主張,陳男當時未在肇事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位置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且天候下雨不佳,他又站在路邊揮手,最終導致她未能在安全距離內及時減速,不慎撞擊右側護欄及肇事車輛的車尾而受損,潘女求償汽車送修費用2萬6200元。

陳男則向法官表示,事故發生時他以人工揮手方式警示後方車輛,已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原告行經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應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法官審理指出,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

法官說,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4項、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項均有明定,這是爲保護他人的法律。

法官指出,事故地點位臺62線快速道路,途經車輛車速甚快,陳男未放置車輛故障標誌,是肇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有違反交通法規的過失,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但潘女遲至接近肇事車輛停放處約2組車道白虛線的距離時,仍未及時煞停或採取其他安全駕駛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法官判定陳男、潘女應各自負擔50%、50%的過失責任,因此減免陳男50%的賠償金額,加上折舊等因素考量,判陳男要賠潘女8510元。全案可上訴。

被撞還被判賠後車!快速道路停路側揮手警示未放置故障標誌。示意圖非現場,記者遊明煌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