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路橋下停車躲冰雹是緊急避險嗎?

來源:人民日報

5月13日晚間,北京迎來強烈冰雹天氣。有網民發文稱,三環、四環主路上,一些車輛停在橋下躲避冰雹,導致後方嚴重擁堵。

有人認爲,橋下車輛損人利己,太過自私;也有人認爲這一行爲是極端天氣下的緊急避險,情有可原。那麼,這一行爲該如何定性?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範鈺表示,這一行爲涉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同時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車主將車停在橋下,客觀上妨礙了正常交通通行,涉嫌違法停車。”

此外,《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也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釐米,同時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

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講師季冬梅介紹,緊急避險是指爲了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損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損失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中,行爲人須有避免較大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而爲躲避冰雹在環路上違規停車,行爲人是以他人財產權爲代價保護自身財產權,避險措施欠缺必要性和正當性,行爲人在主觀上屬於明知或應知給他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帶來的嚴重損害。因此不能構成緊急避險。”季冬梅表示。

事實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載明瞭遇到冰雹等極端天氣時的駕駛要求,其核心要求是降低車速和正確使用燈光,法規中並沒有允許車輛直接停在路上避險。交管部門提示,車輛受損可通過事後保險理賠處理,貿然停車可能引發追尾等更大風險,若需停車也應選擇安全區域並開啓危險報警閃光燈,避免阻礙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