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保法追償逾4.3億!勞保局收回2.5億 其餘仍在執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爲強制納保對象。(報系資料照)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爲強制納保對象,若僱主未幫勞工加保發生職災,則勞保局會先給付勞工給付後,再命僱主限期繳納同等金額,據統計,從災保法上路至今未加保發生職災已追償1575件、應追償4.3億餘元,但實際僅收回1127件、2.5億元,有193件選擇分期,其他則爲行政執行階段。

依規定,登記有案僱主應爲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若未幫勞工申報加保,且勞工發生職災,則勞保局會發給勞工給付,並要求事業單位限期繳納同等金額,最高恐怕一次就要繳回240萬元。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陳美女提醒,即使僱主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仍可依規定請領各項職災保險給付。此外,爲防範違法僱主將保險給付成本轉嫁由其他依法納保僱主負擔道德危險,無論僱主自始從未爲勞工辦理加保,或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病當日始補辦理加保,勞工保險局皆將於發給保險給付後,令僱主限期繳納給付金額,並處2萬至10萬元的罰鍰及公佈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陳美女說,僱主應依規定,在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手續,於職業災害發生時,除了勞工可迅速獲得職災保險給付保障外,僱主亦可有效分攤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有助企業穩定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