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家聯盟副主席蔡展思:粵港澳大灣區應積極促進法治融合,實現企業“雙向發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孫遲悅 香港報道
2月19日,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家聯盟副主席、深圳前海香港商會常務副會長蔡展思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工商圓桌會議中表示,粵港澳大灣區應積極促進法治融合,實現企業“雙向發展”。
蔡展思稱,2024年,中國實際利用外資超7000億元人民幣,其中超過70%的資金來自香港。他補充道,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往往傾向於選擇與本國法律體系相近的地區。然而,中國內地使用的大陸法系與部分外資企業熟悉的普通法系存在差異。相比之下,香港所採取的普通法系在與國際接軌程度上更具優勢,尤其是在知識產權領域。因此,許多跨國企業優先將總部或區域中心設在香港,以獲得更強的法律保障。
將前海經驗推廣至大灣區其他城市
“這種具備跨境要素的法律關係不斷增加,形成了大量涉及香港、澳門和內地要素的合同關係,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因此,建立一套高效、公正的糾紛解決機制的需求非常迫切。”第十四屆全國政協委員、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議員邱庭彪在談及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則銜接時提到,隨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香港、澳門企業和居民在大灣區內地城市開設公司、聘請員工、尋找工作,同時也有不少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投資和生活。
邱庭彪提出,目前,深圳和珠海作爲粵港、粵澳法律關係最集中的地區,正在積極探索跨境法律服務的創新模式。橫琴地區更是走在前列,已經出臺了全國首部關於商事調解的條例,並建立了四個調解處置中心。他透露,2024年,橫琴共處理調解案件1165件,總標的金額約28億元人民幣,其中成功調解案例爲333件。
邱庭彪進一步介紹道,澳門於2019年制定了仲裁法,並設立了三個仲裁機構,包括澳門信息交易中心座談中心、澳門工會仲裁中心和調解中心。澳門的仲裁分爲自願仲裁和必要仲裁,其中必要仲裁類似於內地的勞動仲裁,主要涉及樓宇滲漏水、都市更新、消費爭議等領域。
蔡展思指出,儘管粵港澳大灣區在政策支持、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但法律保障的差異仍可能讓外資企業在決策時有所顧慮。爲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已出臺多項政策,如最高人民法院對港人港法仲裁的批覆,以及港澳律師在大灣區執業的試點辦法等,以推動大灣區內的法治融合和協同發展。
蔡展思特別提到,深圳前海合作區的制度創新爲外資企業和港資企業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確定性和信心,尤其是在跨境投資和爭議解決方面。
據悉,2015年至2024年間,深圳前海法院適用香港法審理的案件共達149件,是全國範圍內適用香港法審理案件最多的法院。
因此,蔡展思建議將前海的成功經驗推廣至大灣區其他核心城市,如廣州、東莞、佛山等地,以增強大灣區的國際化競爭力,助力高質量發展。
在仲裁和調解具體操作中仍存在問題
蔡展思也指出,前海在發展中仍面臨一些挑戰。儘管前海法院在跨境司法領域取得了一定進展,但適用香港法的案件比例仍較低。這可能是因爲許多外資企業對前海的司法優勢瞭解有限,不清楚具體流程和適用範圍。
邱庭彪也提醒道,儘管大灣區在仲裁和調解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在具體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等。
爲此,蔡展思建議加強對外資企業的宣傳,深入講解前海司法體系的優勢、流程和執行細節,同時深化粵港澳三地在商事調解仲裁規則方面的全面聯通,制定統一的跨境爭議解決示範規則,完善內地與港澳司法文書送達和證據審查機制,並推動港澳法律服務組織在內地的登記註冊,擴大港澳法律專才在大灣區的職業範圍。
在保障中國企業“出海”方面,蔡展思強調,隨着地緣政治的演變,許多企業將出口目的地轉向中東、東南亞、非洲等發展中國家。這些地區法制環境相對不完善,文化語言差異顯著,容易引發糾紛且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他建議中國企業“出海”時,應充分利用本地化策略,依託當地有影響力的華人團體、跨國律所或本土律所,獲取更全面的支持。此外,中外聯營律所模式也值得考慮,通過與本地律所合作,聘用當地律師,實現利益捆綁,更好地應對複雜法律環境。
蔡展思總結道,大灣區的高質量發展需要雙向發力:一方面通過優化法律環境和加強跨境司法協助,吸引更多外資紮根大灣區;另一方面藉助香港的專業服務業和本地化策略,護航中國企業安全“出海”。他認爲,只有內外聯通、雙向賦能,才能推動大灣區在全球經濟中實現更高水平的開放合作,爲高質量發展注入持續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