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按腳本製作特效,未與導演配合是否構成違約?
【原創】文/汐溟
後期特效合同約定製作方應根據腳本製作影片特效,無需與導演配合或根據導演意見製作特效的相關內容。製作方完成特效工作且製作成果獲驗收確認後,片方提出製作方未配合導演構成違約的主張,是否誠信?能否被支持?
約定
甲與乙簽訂後期特效服務合同,約定甲委託乙爲其拍攝的影片提供特效服務,關於特效的製作依據,合同約定乙應該按照甲提供的腳本進行製作。
履行
簽約後,影片導演曾到乙處驗收乙階段性工作成果,並提出修改意見,溝通中,雙方曾有分歧。乙完成特效工作,向甲交付特效成果,甲法定代表人接收成果文件後向乙提出異議。乙請求甲明確需要修改的鏡頭號及要求,甲未再回復。20日後,乙向甲催付製作費尾款。甲以乙製作中拒絕與導演配合,構成根本違約爲由向乙發出解除通知,同時拒絕乙的付款請求。
問題
即便乙拒絕與導演配合,是否構成違約?
評析
本文認爲,即便甲主張的事實存在,乙也不構成違約。理由如下:
首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該以合同約定爲準。案爭合同約定,乙製作影片特效依據的是甲提供的腳本,除此之外,並未約定其他依據。合同並未約定乙應服從導演的安排,也未約定乙應根據導演的意見製作影片特效。在合同未直接約定的情形下,乙無配合導演的義務。
其次,依據行業慣例,導演對影片的創作負總責,有權對特效工作提出意見。但是,導演的權利主要在劇組拍攝期間行使,在建組拍攝時,各部門就拍攝事宜應聽從導演的指揮。殺青進入後期後,片方與後期製作服務方簽訂合同,基於合同的相對性,後期製作服務方對片方負責,片方可以委託導演對後期製作工作進行驗收或指導,後期製作服務方雖然也聽取導演的意見,但對導演意見的尊重來源於與片方的合同關係,後期製作服務方無需對導演負責,導演意見仍爲第三方意見。在這個意義上講,因導演並非合同約定的聯繫人或驗收權人,履行期間,片方也未向後期製作服務方出具對導演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導演的具體權限或代理權,即便導演在驗收確認單上簽字,也不視爲片方對後期製作成果的驗收確認。既然導演的驗收確認不視爲片方的認可表示,那麼反之,導演的修改意見也非片方的意見,後期製作服務方對導演的意見、態度或行爲不視爲對片方的意思表示。易言之,在無合同約定也無委託授權的情形下,導演是獨立的第三方,後期製作服務方與其即便存在不睦關係,也與合同履行無關。
再次,依據行業慣例,導演對影片製作有指導的權利。但行業慣例應該在合同無約定的情形下適用,在合同有約定時,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關於特效製作的依據,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應該以腳本爲準,故而乙無需以導演意見爲依據。
第四,乙完成特效製作後向甲交付工作成果,甲法定代表人收到甲成果文件後提出異議。前述事實說明,在履行中,乙認爲驗收權人是甲,而甲也是由自己行使驗收權。乙未嚮導演交付工作成果,甲既未要求乙嚮導演交付,也未告知乙應徵詢導演意見。工作成果的交付及驗收均由合同當事人完成,導演並未參與,說明甲乙雙方均認爲導演無驗收權,也無對特效工作的其他權利。
第五,甲收到乙特效工作成果後雖表達異議但未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且經乙要求後仍未提出,視爲認可乙的特效工作成果。在甲完成對乙工作成果的確認後,乙特效製作過程中即便存在不當行爲,也未對甲的權益產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