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40年一覺自治夢
(圖/施正鋒提供)
臺灣原住民族權利運動始於1980年代,正名、自治、還我土地是3大目標。1994年《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正名爲「原住民」,推手是國民黨籍的國民大會代表高正治醫師。陳水扁政府朝小野大,跨黨原民立委在2005年聯手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核心就是自治與土地,規定政府應依原民意願成立自治區。21年匆匆一過,相關的3年「日出自治法」、「土地海洋法」依然付之闕如。
一開頭,民進黨政府找法律學者草擬「自治法」(A版),大體是原民版《地方制度法》,100多條便宜又大碗,分不清既有還是授與的權利,甚至惡意丟包、任憑自生自滅。我們後來捨棄實質版,仿效加拿大提出10來條「程序版」(B版),亦即先因族制宜,再來分別磋商規畫。儘管獲得層峰原則性背書,主事的政務委員陳其南也力挽狂瀾,可惜被在野黨誤解爲朝三暮四,無疾而終。
馬英九政府上臺後興沖沖提出「實質加程序版」(C版),吳敦義接手閣揆堅持不能變動現有縣市轄區、強調自籌財源,試辦「務實版」(D版),是美國印地安保留區的貧民窟想像。馬總統訪問南太友邦,忽有文化自治之議,高金素梅委員來電,回以那是沒有原鄉的少數族羣屬人自治;臺灣的山地原住民傳統領域完整,日本殖民統治者收歸國有,戰後主要由林務局管理,實施屬地自治不難。
蔡英文競選總統時,我勉爲其難延任智庫族羣組召集人,整合有9項政策主張,包括民族自治及土地回覆;她就任後打算於8月1日原住民族日跟原住民道歉,同時宣示政見履行。我提了可以立竿見影的自治、土地,加上把原鄉的國家公園交給原住民管理;親信又囑咐後者有分甲乙版,好吧,至少各個國家公園處長由原民出任。但終究只有人肉鹹鹹的口頭道歉。
誠然,自治涉及土地、治絲益棼,然而並非無例可循。加拿大當年規畫原民自治,不免有自治或土地先行的爭議,後來採取同步,亦即自治區先取得必要的蛋黃區土地(約十分之一),再來逐步談判周邊的蛋白區,以及外圍的蛋殼區。至於財源,地下礦產、地表水源的分享是商議的重心。此外,統籌分配款的公式亦非一成不變,改弦更張「劫貧濟富」爲「劫富濟貧」,光原鄉面積的權重就相當可觀。
根據人權律師的說法,轉型正義只適用於戰後,無法處理原民戰前被掠奪土地,似是而非。畢竟30個山地鄉(區)的幅員完整、土地多歸國有,民進黨既然完全執政,有國會絕對過半優勢,如果有心,快速通關不是問題。蔡英文8年聚焦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諸多委員每3個月面聖1次,打躬作揖,宛如周星馳《九品芝麻官》聞香精神抖擻。
賴神政府侈談深化自治、取得重大成果,老生常談試辦協商,當年促成《原基法》的瓦歷斯‧貝林、蔡中涵、高金素梅情何以堪?(作者爲政治學者)